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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基因组时代,生物科学技术得到进一步地发展,人类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用基因检测技术收集、了解、存储、利用个人基因信息,一旦个人基因信息曝光,该个人就没有隐私可言。因此,在法律层面如何从隐私角度探讨基因信息保护吸引社会高度关注。就目前而言,中国基因信息的隐私保护的理论研究不足、法律制度缺失。因此,本文将从华大基因等公司基因信息泄漏事件、基因信息检测事件入手,分析基因信息对隐私保护的影响,明晰目前中国的基因信息隐私保护现状以及法律困境,对美国与欧盟在基因信息的隐私保护深度研究基础之上,分析中国基因信息的隐私保护路径,以期待提供中国基因信息隐私保护制度建设可行性建议。
第一部分概述了人类遗传资源、生物样本等行业快速发展及其带来的法律问题。肯定人类对基因信息的研究确实会给健康医疗带来红利,但也带来了国家安全、种族安全、道德伦理、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指出了其中三个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如何规范基因信息未经许可收集、利用、销售以及基因信息泄漏;如何保护个体对基因信息的权利;采取何种基因信息法律保护路径。其中,本文重点讨论后两个问题。
第二部分着重阐述了目前中国关于基因信息隐私保护基础理论。包括基因信息概念界定、特殊性、基因信息隐私法律性质不同学说三方面。讨论基因信息概念界定及特殊性,基因信息指个人及个人家庭成员中能反映其疾病或者残疾等某种遗传性信息以及可直接、间接识别出特定个人身份的信息,但不包括性别、身高等。基因信息具有高价值性、高度敏感性、唯一且直接身份可识别性、可支配性特征,因而区别于一般个人信息。最后,从一般人格权说、隐私权说、人类财富共同说、个人信息权说来阐明在法律性质上基因信息隐私保护不同学说。
第三部分该部分首先分析中国基因信息隐私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重点分析立法和司法角度的不足。接着,厘清基因信息隐私保护的法律困境,重点分析基因信息法律属性、敏感度认定不一致情况。对基因信息的法律属性有“基因隐私权说”、“综合性权利说”、“基因信息权说”、“基因财产权说”、“基因权说”,分别是站在财产权与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角度确定其法律属性。基因信息的敏感度要视基因信息检测结果包含的内容而定,DNA、RNA是高度敏感性基因信息的内容,但蛋白质、分泌物等只是一般信息。
第四部分是基因信息隐私保护域外经验探析。该部分主要阐述、总结美国与欧盟GDPR对基因信息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实践。主要梳理、归纳与评析域外基因信息保护隐私模式、权利体系和权利救济路径方面的具体内容。其中,美国主要采取分散式立法保护模式——在公领域与在私领域从隐私角度对基因信息给予立法保护,隐私权作为基因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对基因信息隐私保护在保险、就业、教育、医疗健康领域进行单独立法。欧盟GDPR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即仅对个人数据、敏感信息加以区分,并未对基因数据区分对待的立法模式,GDPR主要以数据主体的权利保护为主导,规定的收集、利用和处理规则有着重要的国际贡献,尤其是同意原则、透明度原则,权利救济路径坚持诉讼与监管相结合,加重数据控制者、处理者侵犯数据主体权利责任。
第五部分是中国基因信息隐私保护理论构建。首先根据前文的分析,对基因信息的法律地位进行一个界定,然后再讨论中国基因信息隐私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主要分析基因信息隐私权利客体与立法保护模式的争议,进而指出中国应该对基因隐私权利保护客体应采取人格权保护模式,并对其立法模式进行展望。最后,完善中国基因信息隐私保护制度,主要从基因信息的法律地位、权利保护体系、收集、处理和利用原则以及基因信息泄漏的隐私保护救济路径四个方面来阐述。笔者认为,保护基因信息隐私保护重在是保护人格利益,基因信息是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应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下加以规定并完善中国对基因信息隐私保护的合理制度。
第一部分概述了人类遗传资源、生物样本等行业快速发展及其带来的法律问题。肯定人类对基因信息的研究确实会给健康医疗带来红利,但也带来了国家安全、种族安全、道德伦理、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指出了其中三个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如何规范基因信息未经许可收集、利用、销售以及基因信息泄漏;如何保护个体对基因信息的权利;采取何种基因信息法律保护路径。其中,本文重点讨论后两个问题。
第二部分着重阐述了目前中国关于基因信息隐私保护基础理论。包括基因信息概念界定、特殊性、基因信息隐私法律性质不同学说三方面。讨论基因信息概念界定及特殊性,基因信息指个人及个人家庭成员中能反映其疾病或者残疾等某种遗传性信息以及可直接、间接识别出特定个人身份的信息,但不包括性别、身高等。基因信息具有高价值性、高度敏感性、唯一且直接身份可识别性、可支配性特征,因而区别于一般个人信息。最后,从一般人格权说、隐私权说、人类财富共同说、个人信息权说来阐明在法律性质上基因信息隐私保护不同学说。
第三部分该部分首先分析中国基因信息隐私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重点分析立法和司法角度的不足。接着,厘清基因信息隐私保护的法律困境,重点分析基因信息法律属性、敏感度认定不一致情况。对基因信息的法律属性有“基因隐私权说”、“综合性权利说”、“基因信息权说”、“基因财产权说”、“基因权说”,分别是站在财产权与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角度确定其法律属性。基因信息的敏感度要视基因信息检测结果包含的内容而定,DNA、RNA是高度敏感性基因信息的内容,但蛋白质、分泌物等只是一般信息。
第四部分是基因信息隐私保护域外经验探析。该部分主要阐述、总结美国与欧盟GDPR对基因信息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实践。主要梳理、归纳与评析域外基因信息保护隐私模式、权利体系和权利救济路径方面的具体内容。其中,美国主要采取分散式立法保护模式——在公领域与在私领域从隐私角度对基因信息给予立法保护,隐私权作为基因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对基因信息隐私保护在保险、就业、教育、医疗健康领域进行单独立法。欧盟GDPR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即仅对个人数据、敏感信息加以区分,并未对基因数据区分对待的立法模式,GDPR主要以数据主体的权利保护为主导,规定的收集、利用和处理规则有着重要的国际贡献,尤其是同意原则、透明度原则,权利救济路径坚持诉讼与监管相结合,加重数据控制者、处理者侵犯数据主体权利责任。
第五部分是中国基因信息隐私保护理论构建。首先根据前文的分析,对基因信息的法律地位进行一个界定,然后再讨论中国基因信息隐私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主要分析基因信息隐私权利客体与立法保护模式的争议,进而指出中国应该对基因隐私权利保护客体应采取人格权保护模式,并对其立法模式进行展望。最后,完善中国基因信息隐私保护制度,主要从基因信息的法律地位、权利保护体系、收集、处理和利用原则以及基因信息泄漏的隐私保护救济路径四个方面来阐述。笔者认为,保护基因信息隐私保护重在是保护人格利益,基因信息是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应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下加以规定并完善中国对基因信息隐私保护的合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