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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论问题的研究始终是刑法学界的研究重点与难点,不同的时期对不纯正不作为的研究的侧重也不同,从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研究的发展脉络来看,现阶段的刑法理论界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研究成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研究的主流。关于等价性问题的研究首先由考夫曼与亨克尔作为一种理论正式提出,之后对于此理论的研究与拓展迅速的展开,成为德日刑法学界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研究的重点。我国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研究相对来说比较晚,对于等价性问题的研究也是略有涉及,虽然不少学者在借鉴和研究大陆法系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观点,但是仍然无法满足司法实践对于解决此类问题的要求。因此,为了进一步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性理论进行研究,进一步明确等价性标准,也为了明确关于等价性问题的理论归宿,笔者故以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性研究为论文研究题目,在借鉴前人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关于等价性问题的看法。本文为了对等价性问题有明确的理解,把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等价性的含义、由来与演进等方面对等价性的基础问题有了明确的认识,不作为犯的等价性是指不作为与作为在违法价值上的等同,而不仅仅是单从危害结果中考虑,而是从整个犯罪构成事实的违法性中去寻求不作为的等价。等价性问题是由其自身特殊的存在结构、规范结构与价值结构所决定的,通过在分析等价性问题的历史演进中,我们应深刻了解到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研究不仅要着力于作为义务的种类与范围,更重要的是去探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等价性问题的研究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第二部分则是从等价可能性的角度分析,这也是笔者进行下面两个部分研究的基础,如果不存在等价的可能,本文也就不存在研究的价值了。通过对理论界等价可能性肯定说与否定说的阐述与评析,基于维护罪刑法定原则与保护法益的双重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使不作为与作为等价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正是有了第二部分的铺垫,第三与第四部分才有了研究的价值,对于等价性问题的判断标准笔者结合现有理论中的客观标准说与主观标准说,提出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等价性标准,重点对不作为行为的实行行为性,犯罪的特别行为要素以及主观上的与作为犯罪相同的主观心理态度上来把握等价性的判断标准。等价性判断标准的重构使我们对在何种事实要素内进行等价有了新的认识与理解。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是等价性问题的理论归宿是什么,可不可以把等价性作为不纯正犯罪的一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呢?在笔者看来由于其不具有构成要件的特性,不纯正不作为等价性问题不应该作为独立的一个构成要件,其实际上是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事实特征的一种综合判断,其作用是更大的是体现在判断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方法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