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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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全球数字经济兴起,数据已然成为新的生产要素,企业作为推动数据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其对数据的开发与利用不仅与自身经济利益息息相关,更关系到整体社会福祉。当前企业之间数据争议频发,数据安全、数据流动、数据共享、隐私保护等问题层出不穷,在数据治理的大框架下,法律如何为企业数据提供保护、提供怎么样的保护是法学视角下的重要研究问题。本文梳理了我国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在立法方面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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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全球数字经济兴起,数据已然成为新的生产要素,企业作为推动数据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其对数据的开发与利用不仅与自身经济利益息息相关,更关系到整体社会福祉。当前企业之间数据争议频发,数据安全、数据流动、数据共享、隐私保护等问题层出不穷,在数据治理的大框架下,法律如何为企业数据提供保护、提供怎么样的保护是法学视角下的重要研究问题。本文梳理了我国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在立法方面我国尚未形成体系性的法律保护格局,但是在企业数据安全方面的顶层立法已经基本形成,从法律法规中亦能窥见数据的财产价值受到重视,数据收集行为规制和交易规则也正在逐步形成;在司法方面著作权、商业秘密和竞争法均能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但是存在各自的局限性。立足于保护现状,目前缺乏对企业数据内涵与范围的清晰界定,缺少对企业数据法律属性的确切定位,企业数据权益的合理保护模式构建亦未被确立。基于上述问题,本文对企业数据进行了界定,厘清了数据与信息之间的根本区别,指出数据是一种代码层面的客观现实存在,其本身作为对人类活动的客观记录具有独立性也存在一定的价值,在法律上区分数据与信息能够解决企业数据范围等错综复杂的数据理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企业数据法律属性的探讨从正反两方面展开,反向思考围绕企业数据权利化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进行反思,指出劳动财产理论与功利主义激励理论的逻辑误区,现有法律的规制与企业对数据的控制形成了事实上的排他权,企业数据权益实际上也并未脱离传统法益的射程,因此企业数据上的利益难以上升为法定权利;正向则是确认了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属性实质上是一种财产利益,企业对数据享有控制权,访问、获取权,利用权和收益权。在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上,欧盟、美国关于数据库保护的历史经验以及日本新的“限定数据条款”能为我国提供一定的启示与制度借鉴。本文认为竞争法能够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同时实现企业对数据保护的诉求,合同法规制意思自治的数据行为,具有必要性。将典型的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坚持一般条款适用比例原则,根据实践明确界定数据合同涉及的术语和概念,推出数据合同范本,关注中小微企业在数据合同订立中的弱势地位,完善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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