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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乡村社会是乡土性的”,然而,在转型时期,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人文因素等影响下,农村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特别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乡村个体家庭成为了基本的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格局发生变化,村民面对变化出现一定程度的迷茫,精神领域的空虚导致宗教的乘虚而入。当前,在乡村社会出现所谓的21世纪的“宗教复苏”、“宗教热”现象,对于此种情况值得我们警惕。中国的本土文化精神与西方不同,有些人非得抛弃中国的传统文化而学习西方体制,与中国的民族精神不合,因此难以行通。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文化涵育了超越西方近代文化的一种较高民族精神”。并分析说:“西洋政治精神在彼此监督,互相牵制,所谓三权鼎立是也。而其动机,实在彼此不信任。中国不然,彼此尊崇,彼此信托,皆相待以诚。”在建立村民自治中,必须立足于中华的民族精神、文化,这一基本国情,自治制度因各地的风俗习惯、经济生活等不同必然各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的自治制度是必须的,当然对于保障自治实现的程序性保障是可以有统一的标准。从目前国内作品中很少有人涉及宗教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作者基于这几年对河北南部的部分村落的宗教现象的观察,发现乡村社会中的宗教关系是游离于管理的“自然性”宗教传播,并以自己的方式“自然”演进。而当前农村的宗教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脱离宗教文化,成为一种欲望的工具,宗教活动的“功利”现象严重。笔者认为必须对宗教活动进行引导,并认为作为基层自治为适应当前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中个人、群体、社会的和谐关系,从“村民”这一侧重个体的概念转向从一个侧重“社会”单位的概念是必须的。我国“村民自治是一种大众民主型村庄治理制度,它以群众自治、依法自治、党的领导为基本原则,让农民群众直接参与农村基层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体现了基层直接民主和大众民主的原则和精神,成为符合国家民主化要求的理想治理模式。”我国村民自治的基础在于自由、民主、权利保障。这是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石,如果离开自由、民主和权利保障那么农村治理制度将失去其合理性的基础和正当性,因此应在农村自治建设中加强民主和自治权利的结合,并充分考虑宗教的发展情况。本文首先从村民自治现状与宗教文化发展情况着手,研究乡村社会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并提出一定的观点,从河北南部的宗教发展情况看到一些实际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其次,从我国乡村中信教民众的增加对村民自治的影响方面,进行深入阐述,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对现实研究有一定的作用。最后从村民自治功能转变与宗教信仰自由之间的关系着手,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起到对当前乡村工作的借鉴作用。宗教作为世界观的一种,对社会的作用是复杂的,有其积极的一方面也有消极的一方面,因此,在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社会主题、以新农村建设为具体目标的乡村社会,如何处理宗教关系则是关系社会稳定、和谐,关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兴衰成败的关键一环。本文通过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存在宗教现象的原因探究、当前村民自治组织制度的不足与弊端、自治组织与宗教关系融合的可能性分析,提出在当前农村基层单位——自治组织体中进行制度创新,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同时由政治自治型自治向社会服务型自治转变。在村民自治中,将宗教关系融入村民自治实践,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克服消极作用,为共同建设美好的新农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