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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近代欧洲的公民申诉制度,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已经成为实行民主宪政制度的国家用于监督行政和保障公民权利表达的重要机制。公民申诉制度因其在实现上述两个方面的职能上所具有的显著优点而受到各国民众的普遍欢迎,并得以在世界范围内广泛的传播和借鉴。公民申诉制度在一国宪政实践中能够发挥出显著的作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本国宪法对公民申诉制度的有力保障。对国外公民申诉制度同我国信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做法在我国学界已经比较盛行,特别是有关请愿权及相关制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许多的理论成果。但是目前学界对国外公民申诉制度的宪法保障及其模式的研究仍是一片空白,对公民申诉制度的宪法保障的重要性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通过从比较宪法学的角度对外国公民申诉制度的宪法保障进行模式化研究,对其中的成文宪法保障模式、宪法性法律保障模式以及宪法惯例保障模式进行比较和分析,试图从中得出值得我国信访法治化建设进行学习和借鉴的共性与规律,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探讨我国信访制度法治化所面临的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最后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共同角度,从外国经验和中国现实两个方面出发,提出我国的信访法治建设有必要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是在信访观念上树立对信访工作的长期性认识、对信访制度的科学定位以及提倡理性与正当的权利表达方式;其二是在宪法制度上对确认信访制度为公民监督权的保障方式、通过宪法条文规定或宪法惯例确认等方式确立信访制度在宪政体系中的地位,并制定专门的组织法来对信访制度进行规定和保障。本文在结构上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阐述公民申诉制度的基本理论并对我国信访制度和外国公民申诉制度进行了简单的比较。第二部分对公民申诉制度的宪法保障的意义和外国公民申诉制度的宪法保障的模式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则通过对我国信访制度现状和问题的分析,结合国外公民申诉制度的相关经验提出了我国信访法治建设的宪政解决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