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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近年来逐渐深入人们视野的一个字眼。这一问题在我国出现的案例也是纷繁复杂。但就我国目前企业职工职业病救济的程序与方式等来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文章拟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职业病救济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企业职工职业病救济的法理依据。首先,不论相对于用人单位、以前处于健康状态的自己和其他职工,还是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来看,患职业病的职工都是的弱者,对弱者进行倾斜保护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其次,职业病的出现会对患者自身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以及职工家人的心理健康都带来较大的损害,对其进行救济是保障公民健康权原则的要求。第三,职工为企业创造利润,却因此而患上职业病,企业作为利润的享有者必须承担相应的对职工进行救济的义务,这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第四,法的正义价值要求扬善抑恶,职工患职业病是因为为企业付出的劳动,并且职工本身和家庭生活往往会遭受毁灭性的打击,由国家对这种权利的救济给予强制性保障是法律正义价值的要求。最后,职业病是整个国际社会都非常关注的难题。国际劳工组织修订职业病目录并颁布《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等法律文件,美、日、英等国也设置包括财产罚和自由罚的不同幅度的刑事责任,来保障患职业病职工的权益。对我国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救济也是顺应国际潮流和趋势的。第二部分,企业职工职业病的认定。首先,诊断机构的合理设置是正确科学认定的前提。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专业性、中立性以及层级限制和地域限制的基本原则。《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对于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进行了完善。包括要求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和根据需要指定条件符合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但是,笔者认为对于一些具有权威且具备相关技术条件的非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下的补充,也可以作为对法定诊断机构进行考评和监督的一项考察指标。其次,职业病认定的依据。现行的法定职业病的种类应包括《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共10大类115种职业病。最后,是认定的程序和期限。认定的程序包括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救济方式的程序则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三部分,企业职工职业病救济的具体措施。首先,经鉴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已经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可以根据受损害程度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职工未获赔偿其他权利则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其次,用人单位应保障换职业病职工享有换岗权。再次,用人单位还应对患职业病职工的后期生活提供保障。最后,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应由相关的用人单位公平分配。第四部分,职业病救济的政府责任和除外情形。首先,政府应当做好职业病宣传,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严格监督企业的生产环境,保障安全的工作环境;给实力较弱且保障安全生产环境负担较重的生产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扶持。其次,当患职业病的职工存在违反工作程序导致患职业病、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和拒绝接受职业病治疗的情况时,应当免除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救济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