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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其他国家已经有了比较长的发展历史。自2003年,我国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伴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也在不断完善。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也面临考验,这其中既有新的机遇,更有严峻的挑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如何确保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执行机关权力的规范行使、如何维护刑罚执行活动的顺利开展、如何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这都离不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的制衡和维护。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内容也正是社区矫正决定和执行机关的各项执法环节,通过检察监督权的充分行使来促使社区矫正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检察机关对其进行检察监督有着一定的理论基础、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不断探索检察监督方法、创新检察监督模式,通过全程监督机制的探索、立足信息数据共享实现实时动态监督、设置社区矫正检察办公室、建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联系卡制度、依托监外执行罪犯检察系统等方式,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同其他新生事物一样,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由于法律保障体系的缺乏、检察监督力量的不足、检察监督手段单一且刚性不足以及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及其检察监督的认知不足等原因,不仅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不重视、对检察监督不理解,各司法机关内部也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一,工作随意性较大,作为监督主体的部分检察机关人员也存在着监督理念落后等一系列问题,致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笔者作为一名从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基层检察人员,结合自身从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际工作经验,从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相关案例入手,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是否具有共性特征。并通过考察美国、日本等国家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及其监督方式,探讨对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启示和可以学习借鉴的内容。在此基础上,笔者有针对性的提出了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制定《社区矫正法》等形式以健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律保障制度,通过设立专门的检察监督机构、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人员配备、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硬件建设等手段以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设施建设,通过拓宽检察监督措施、明确检察监督介入机制、延伸检察监督触角、创新检察监督方式、加大检察监督宣传等方式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运行机制等建议,以期对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完善提供些许参考之策,共同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