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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一直是一个兼具多学科意味的命题,法学、人口学、社会学等都有涉及。单就法学而言,已有的立法例皆呈现出“反射性立法”的特点,法律体系是在新的社会趋势被广泛接受的情势之下萌生的,这也为法律在现代生活中的缺位提供了解决的途径。在中西方正统的风俗观念中,性关系的发生总是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婚姻也是唯一受到法律肯定的性关系模式。康德认为,家庭关系由婚姻产生,婚姻由两性间自然交往或自然的联系而产生。换言之,如果一男一女愿意按照他们的性别特点相互地去享受欢乐,他们必须结婚,这种必须是依据纯粹理性的法律而规定。而社会发展趋势促使我国也必须效法已有之立法例,摒弃婚姻一元化之陈旧观念,构建完整的非婚同居法律体系。 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引言提出了本文的写作目的,从传统与现代角度证成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并确定了本文的立足点。 第一部分是“非婚同居的解析”。该部分分为三个小节,第一小节是对非婚同居的涵义分析,本小节首先对非婚同居之本源概念进行了剖析,结合我国现有研究,从遵从我国传统的婚恋观念及社会习惯的角度为“非婚同居”作概念界定。其次,通过对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合法同居及事实婚姻的关系的评析,笔者提出将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纳入一体保护,不再区分二者之间的形式区别的观点,主张对符合一定要件的同居关系给予类似于婚姻效力的保护,在其履行了补正程序之后即可以享有婚姻的完整效力;第二小节则阐释了非婚同居的性质,这也是本部分的着力点所在。笔者在借鉴Kiernan和Estaugh有关同居发展的“四阶段论”的基础上,认为现阶段同居关系具有“单身的替代”、“婚姻的先导”以及“婚姻的替代”三个主要性质,并认为立法设计应当以性质为基准才能避免以偏概全的弊端;第三个小节将同居划分为“无婚史者不具有结婚意愿的首次同居”、“无婚史者具有结婚意愿的婚前同居”、“婚姻解体后的同居”、“同居关系解体后的再次同居”四种类型。 第二部分是“有关非婚同居的社会变化及立法对策”。该部分包括“各国社会人口发展趋势”、“各国立法的发展”、“法律规制的不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