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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做出最后裁决,认定该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禁止该项集中。本案是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号实施以来第一个没有通过的案例,因此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在本次并购案审查过程中,商务部主要采用产品功能替代分析法,将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果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虽然商务部采用的方法尚有缺陷,但其结论基本合理。商务部22号公告中提到的否决并购的三个理由中,有两个属于传导效应,还有一个属于挤压效应。该传导效应,一个是从碳酸饮料向果汁饮料市场支配地位的传导;一个就是可口可乐品牌传导效应。该公告称:这种传导会对现有的果汁类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挤压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阻碍国内的企业在果汁类饮料市场参与竞争的能力。我国商务部采用传导效应这种分析方法与理论是很令人质疑的,因为商务部没有讲清楚从碳酸饮料到果汁市场的传导到底是怎么发生的,既没有采用HHI或其他方法对市场集中度进行测算,也没有对收购前与收购后的果汁市场的份额进行详细分析,更没有对碳酸饮料市场的市场份额进行估算。鉴于外资在并购民族品牌之后就将其束之高阁,民族品牌不是沦为外资推广自己品牌的牺牲品,就是变成外资企业的代加工工厂,我国有必要加强民族品牌的保护。虽然商务部在官方声明中表示本次做出的禁购决定不是出于保护民族品牌的原因,但在后果上却产生了保护民族品牌的积极作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反映了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的诸多不足,如实体标准没有量化、审查程序不透明、审查主体不明确等。我们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