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国际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我们正进入一个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商务时代,互联网已经深刻地影响了我们的社会生活。国际私法领域也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冲击。我们正进入一个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商务时代,而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冲突问题,诸如电子合同形式是否符合传统国际商事合同的要件,效力如何认定等是电子商务涉及的主要问题,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互联网背景下电子商务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试图分析电子合同对法律适用制度的挑战,和欧美国家对这一问题的规制,对有关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各个方面进行剖析,并针对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提出相关建议,以完善我国电子合同法律适用领域的立法。本文共四章。第一章讲述了电子合同对法律适用制度的挑战。通过对电子合同概念和特征的分析,阐述了电子合同的特殊性,进而引出了电子合同对国际私法传统冲突规则的冲击。关于电子合同对国际私法的冲击主要包括对客观性连结点和主观性连结点的影响以及准据法的“落空”。针对这种情况,学界出现了关于构建网络空间法的争论。相对于不考虑现实发展的保守派和过于理想化的激进派主张,本文更加倾向于改良派的主张,即在现有国际私法规则的框架下发展地解决问题。第二章讨论了美国及欧盟关于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美国涉及电子合同的法律主要是《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在欧盟的法律框架之内,涉及到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有《罗马公约》和《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两个法律文件。《罗马公约》广泛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问题,《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主要是在电子合同中为平衡消费者和商家利益的冲突提供了实体法律规则。第三章是本文着重讨论的部分,从多个方面探讨了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第一节里,阐述了传统冲突规范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在电子合同领域中的适用,对于意思自治原则讨论了对它的限制,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讨论了各种新的连结点。在第二节和第三节中探讨了电子合同中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和电子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笔者认为,在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仍然得以适用。电子合同是当事人充分合意后达成的协议,当事人有权自行协商确定支配它们之间的合同的准据法,这样使得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明确的可预见性,便于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也维护了电子合同的交易安全。在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或者选择法律无效的情况下,比如在消费者电子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违反消费者本国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强制性规定时,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约定无效,应考虑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在第四章里,笔者对完善我国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关立法进行了一定的思考。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在电子合同领域的立法现状,包括实体法中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以及冲突法中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以期对电子合同冲突规范的制定提供借鉴意义。然后,笔者从继承和发展传统冲突法规则、与国际规范接轨、促进交易与保护安全并重、适当超前等四个方面讲述了电子合同法律适用领域立法的原则,并在其后的行文中对我国相关的实体法和冲突法立法内容进行了初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