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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是一种在制度设计上优于封闭式基金的信托投资形式.它是国际基金市场的主流品种,是基金市场化改革的目标.然而,在中国,开放式基金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开放式基金在试点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和障碍,迫切需要得到解决.该文本着完善开放式基金法律制度的目的,从经济的和法律的角度出发,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对中国的开放式基金法律制度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希望能对基金理论界有所贡献.文章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开放式基金及其信托法理".作为投资基金的一种,同封闭式基金一样,开放式基金一般是依据信托法理来运作的,它立足于信托又超越于信托,体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对社会经济巨大发展的适应力.第二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国运作的经济障碍".主要表现为开放式基金中的信息不对称、基金管理者的行为偏离、以及面临的一系列矛盾,通过对这些障碍的分析,为第四部分提出建议作了铺垫.第三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国运作的法律障碍".该部分主要论述了开放式基金亟待解决的一些法律问题,如发行方式、发行制度、监管机制等.并指出中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一些不足和缺陷.第四部分:"完善开放式基金法律制度的建议".这是文章的主体部分.基于前述经济障碍和法律障碍,该部分提出解决方法.主要从三大方面进行论述,即立法上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外部市场环境的完善,其中涉及诸多方面的建议.第五部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