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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侦查行为是指侦控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程序是常态社会条件下最深刻地影响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运作程序,但侦查权存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不能保证一切强制侦查行为皆是正当的,权力作为国家履行其保障权利的义务的条件和后盾,也可能导致国家对其义务的背反,因为权力存在不公正对待甚至侵害权利的危险。从人权保障的理念和中外错误侦查、审判的经验理性表明:必须在强制侦查行为的必要性与公民权利保障的要求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必须对强制侦查程序中的人权切实地加以保护,而人权的保护既不能靠公民自身的反抗来达到,也不能靠侦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热情来维护。实践理性表明,以司法权制约侦查权,是防止侦查权滥用与恣意、维护自由与权利的根本路径。我国强制侦查行为现行的控制方式为侦查机关的内部控制和检察机关的有限制约,其不存在司法审查所具有的分权机制,这也是侦查权得不到有效制约和侦查权滥用现象突出、严重的根本原因。本文论述了强制侦查行为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强制侦查行为的重要性和危险性、我国强制侦查行为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等相关问题,并在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关于司法权对侦查权进行控制的成熟的经验和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强制侦查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初步设想,以期促进当前刑事司法特别是侦查程序改革的进程,最终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辨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