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有效供给法律保障研究

来源 :南京农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jyo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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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实证精神》一书中法国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提出,社会是可以被理性而且逻辑得研究的。农村基础设施有效供给制度法律保障体系的研究同样需要理性和逻辑。农村基础设施作为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对于扩大内需、增加就业,繁荣农村经济、实现农业产业升级、改造传统农业、改善农民生存状态具有突出重要的意义。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模式下,我国农村和城市、农业与工业之间发展严重失衡,这种失衡在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质与量上表现尤为突出。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该承担起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但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本该由政府承担或者政府和农民共同承担的农村基础设施却由农民自己承担,加重了农民负担,导致农村基础设施供给制度存在的问题日趋尖锐,相关的法律保障制度分散,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实施困难,有的领域甚至出现立法空白。通过考察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的现状,可以发现农村地区的面貌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大力建设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但是,与城市相比,其滞后性依然明显。农村基础设施存在着供给总量不足、分配不均、供给需求失衡、供给主体混乱和供给制度短缺等问题,供给需求失衡,无法实现农村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究其原因,是因为多年来,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未被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进行规范化运营与管制,而过多依赖于政策性的鼓动与号召。本文力求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有效供给的法律保障制度,使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道路。在破除城乡“二元”藩篱,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的调控作用,构建农村基础设施有效供给法律保障制度,实现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国外发达国家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其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本文通过选取极具代表意义的美国、日本、韩国三个发达国家,总结了农村基础设施有效供给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本文围绕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的供给主体法律制度、供给决策法律制度、供给筹资法律制度和生产运营规制法律制度等几方面对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有效供给法律保障制度的构建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在主体法律制度设计中,本文分别对供给的基本责任主体和补充供给主体进行了分析,以达到明确其供给方式和责任范围的目的。在供给决策法律制度设计中,本文探讨了重塑主体资格、建立农村基础设施供给需求表达法律制度和决策程序法律制度,以这些制度的约束,来保障农民在农村基础设施供给决策环节中的话语权,从而实现供需均衡的供给结果。在供给筹资法律制度设计中,本文力求构建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公共财政资金和各种民间资本等组成的多元化的筹资机制,为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充足资金,其中,特别分析了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和预算法律制度的完善方式。在生产运营规制法律制度中,通过对农村基础设施的质量、价格和监督责任机制进行法律规制,通过“法律的枷锁”来规范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各个环节,从而保证供给的社会和经济效果,实现农村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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