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是刑法领域的现象,同时也是公司法领域的现象。公司高管作为公司的领导群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好坏、对公司利益的得失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公司和社会的危害远超过公司中一般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基于此认识,本文将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中剥离出来,将其进行了类型化研究。对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的防控和规制,需要《公司法》和《刑法》为主的多个法律部门所组成的法律体系的共同调控。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是刑法对公司高管犯罪行为进行规制的源泉性义务规范,基于这两项义务规范,对接到《刑法》上对该两项义务规范违反所进行规制的条款,我们发现《刑法》与《公司法》在与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相关的职务经济犯罪的规范上存在对接不足的问题,比如,对于公司法义务规范中绝对禁止的某些行为刑法规制中却没有体现;公司法义务规范的主体与刑法规制中的主体存在范围不一致的问题;对公司法义务规范中没有体现的行为刑法存在过分规制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公司高管违反公司法的义务规范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难以受到刑法的规制,这无疑对公司高管这类群体犯罪造成一定程度的放纵。正是基于这样的发现,本文做了这样的法律对接性研究,以期能够产生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基于刑法规制与公司法中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对接来分析公司高管的职务经济犯罪,分析了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的特征和成因,对作为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的源泉性义务规范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进行了理论上的梳理和内涵分析,然后对涉及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的犯罪类型,比如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挪用资产类犯罪、侵占资产类犯罪、滥用职权类犯罪的刑法规制情况和与公司法义务规范对接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最后针对两部法律在涉及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问题对接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通过这样的梳理和研究,以期理清两部法律对接的具体表现和对接中的问题,并期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充分对接,由此才能对公司高管职务经济犯罪进行更充分的规制。笔者认为,加强两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于解决我国公司实践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具有极为现实的重要性和迫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