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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对保护我国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预防、教育并制裁侵权行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中存在着诸多争议的问题,其中关键一点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违法性是否应该区别于过错而独立存在。本文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文章分为六个部分,第三部分是本文核心内容,主要讲述了侵权责任违法性要件的内涵与判断标准,过错的内涵与判断标准,违法性与过错比较分析等问题。违法性是否成为侵权责任的独立构成要件,学者们主要的质疑即违法性的内涵和违法性的判断标准模糊不清,违法性概念与过错概念难以区分。想要解决这个困惑,必须理清楚过错与违法性各自的内涵和两者之间的关系。笔者首先通过案例引出两个问题,何为违法性?违法性根据什么来判定?在这个极富理论魅力的问题上,本文花费了大量的篇幅对学者们不同的观点进行分析:“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结果不法”与“行为不法”。在搞清楚两对不同学说的主要内容和相互对应的关系后,违法性的内涵、判断标准也跃然纸上。其次,笔者对过错内涵及其判断标准进行剖析,客观分析并评价了关于过错的两种理论观点“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接着,笔者区分了“客观过错”与“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两个概念,肯定了只有通过主观过错与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两者的完美相结合,才能进行民事错过责任的归结。最后,笔者总结了几点理由来加以剖析违法性否定论在认识上的偏差,来澄清违法性不能被过错吸收,必须作为独立的构成要件而存在。在违法性独立存在的必要性问题上,本文结尾处通过三个方面详细对其进行论述:违法性要件构成了侵权责任的客观要件;违法性要件独立可以更好的解释因果关系;违法性要件独立方能为正当化事由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