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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中的“非法”二字是“非法取得的”几个字的简称,即指以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确定非法证据的范围,是刑事非法证据认定的前置性问题,对于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冤家错案发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非法证据范围规定的不足之处有:非法证据的范围规定不尽合理;《两个证据规定》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于如何补正非法实物证据规定不明确;缺乏对非法证据提供者以及任意诬陷侦查人员的制裁方式;非法证据的证明规则仍需进一步细化;没有保障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权利。笔者认为完善我国非法证据范围的理论构想有:厘清刑事非法证据的种类;明确刑事非法证据认定的主体;完善刑事非法证据认定程序的启动及运行;完善刑事非法证据范围界定的配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