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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在保障中国粮食安全、耕地占补平衡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近年来土地整理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在中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耕地保护压力不断加大,社会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宏观背景下,土地整理的作用将显得更加重要。但土地整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某些规章制度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其发展的要求,亟需进一步创新和完善。 本文首先阐述了选题的背景及意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其次介绍了土地整理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国内外土地整理的进展;再次分别从中国土地整理工作的发展历程、近20年来中国土地整理的发展变化、中国土地整理取得的成效、中国土地整理存在的问题四个方面分析了中国土地整理工作的整体进展;通过问卷调查法与专家访谈法对案例区土地整理工作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了分析;最后通过实证研究提出新时期完善中国土地整理制度的建议。论文得出了以下结论: 第一,我国的土地整理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土地整理雏形时期。土地整理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066西周的井田制;新中国时期的土地整理;成长发育阶段(1987—1997年)。1987年,辽宁省本溪市首次召开全国土地开发经验交流会,1997年,中公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土地整理,搞好土地建设”。第一次把土地整理写入了中央文件。发展壮大阶段(1987—2007),这一阶段成立了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整理方向逐渐从无稳定投入、无组织向有组织、有规范、有比较稳定投入发展;全面综合发展阶段(2008年至今),这一时期土地整理由原来单纯的增加面积逐渐向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综合发展。 第二,从2001—2010和2011—2015两轮土地整理的基本状况来看,后一轮较前一轮都有明显变化:一是土地整理涉及范围更广,在2001—2010全国土地整理规划的基础上,2011—2015全国土地整理规划将新疆天山山麓绿洲区(包括兵团部分团场)划入了重点区域,并且涉及的市县区域比上一轮多418个;二是整理目标更加明确,上一轮规划整理目标只是补充耕地面积,新一轮整理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提高耕地等级、增加有效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三个方面;三是整理内容更广泛,2011—2015在上一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基础上增加了建设用地整治、生态环境整治;四是制度建设更有效,前一轮规划整理对未来10年土地整理制度建设的有关内容考虑不足,基本没有土地整理制度建设的有关内容。 第三,通过土地整理取得了以下成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和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2001年以来,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276.1万公顷(4142万亩),超过同期建设占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面积,保证了全国耕地面积基本稳定;改善农村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有效破解了农业现代化制约因素,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十一五”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增加700余元,仅农民参加土地整理工程一项的劳务所得全国就合计超过了150亿元;优化了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了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2006年以来,通过增减挂钩,实际复垦还耕面积9.9万公顷,实际建新占用耕地面积7.6万公顷,确保了耕地面积有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减少、布局更合理;改善了土地生态环境,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通过采取工程、生物等整治措施,控制了土地沙化、盐碱化,减轻了水土流失,提高了土地生态涵养能力;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格局,奠定了土地整理持续发展的基础。土地整理形成了“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群众参与、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前前后后颁布了整治规范和标准达几百条,截至2010年,全国31个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县级以上土地整治机构2060个。 第四,对项目区的研究结果分析:一是项目区宣传机制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对土地整理的了解认知程度不高、获取土地整理信息的方式单一;二是公众参与制度缺失;三是立项审批制度“耗时长”,有的甚至长达1年之久。这往往是由于我国规划设计与立项审批环节过于繁杂造成的;四是项目区70.7%的农户家庭发生过产权纠纷且出现“谁有权谁得好地”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土地权属管理机构不加暖、调整方案不具体、分配制度不完善而造成的;四是项目区的大部分农户反映土地整理整体质量不高、土地整理时间过长,这主要反映了我国土地整理过程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工程变更程序复杂的制度缺陷;五是在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率问题上存在着拨款不及时、土地整理预算资金少、专项资金存在“乱伸手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土地整理资金管理缺乏专门管理主体、资金来源单一的弊端;六是土地整理的多元主体参与协调制度存在缺陷;七是在后期管护的问题上,存在管护权责主体不明确、缺乏管护资金、社保制度不健全的现象,这说明了相关部门对土地整理后期管护的不重视,后期管护机制不完备。 第五,对完善土地整理制度主要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建立土地整治项目“精准遴选”模式;二是,探索“区域性综合土地整治”新机制;三是整合部门合作机制;四是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优化规划编制流程;五是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六是严格控制土地整理实施过程,把好质量关;七是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八是强化土地整理项目后期管护;九是建立健全土地整理法律制度体系;十是积极推进公众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