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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脚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使得私营经济和市场个体对资金的需求与日俱增,而正规的金融体系又不能满足市场资金需求,并与急剧增长的市场供给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因此,全国大量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相继迸发,并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呈现出专业化、系统化的特征,而类型各异的非法集资犯罪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并且愈演愈烈。针对迅速扩张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97刑法正式明确了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法规,随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围绕刑法及相关附属法案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在短时间内客观上打击了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但从过去二十年来的实践效果看,尤其是近年来社会上不断爆发的一系列争议较大的典型案件,如,吴英案、曾成杰案等一系列集资大案更是在经济转型的背景下将该法规的争议性问题推上了舆论的高潮。一方面,则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犯罪严厉打击的决心,另一方面,反映出其市场经济体制下民营企业巨大的融资困难、现行金融信贷体系和法律规制之间的巨大矛盾。目前,我国对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规制一般规定在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范围当中,特别是近几年国家严打非法集资行为的决心日趋坚定,并将刑法作为介入非法集资监管时的首要法规。然而在如此严厉的刑法处置下带来的实践效果却不尽如意,一方面,导致刑事规制非法集资犯罪呈现扩大化倾向,有悖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另一方面,也未能给民间融资预留合理空间,从而阻碍了民间金融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这种非法集资犯罪屡禁不止的态势下,为了保障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转,本文将以刑法谦抑性的法律原则为基础,首先从概念的角度出发,全面梳理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概述和整个规制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沿革,尤其是刑法规制。其次结合大量的非法集资案例,分析此类犯罪产生的根源以及打击这类型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限度。再次,通过我国对非法集资行为相关刑法规制的立法适用情况和产生的司法实践不足进行比照,分析我国刑法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弊端。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非法集资刑法规制的建议,从立法构造与司法适用情况上展开,完善相关刑法规制的措施,从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