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官助理是指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我国在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提出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并在部分法院进行了试点。对此,作者从分析法官助理制度的内涵和价值入手,结合对国外法官助理制度的比较考察,以及对我国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背景和实践模式的分析,对我国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理论基础、现实需要以及理论构想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并结合实际,提出了构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基本方案。法官助理又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其承担着协助法官处理审判辅助性事务的职责。依据其承担的具体职责的不同,法官助理又可分为助手型和事务型两类。法官助理制度在促进法官职业化、培养司法新人、科学司法分工、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等四个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法官助理制度渊源于国外。论文分别以美国、英国和德国、法国的法官助理制度为视角,先后考察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基本情况,并对两大法系的法官助理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两大法系法官助理制度的科学意义,指出了国外法官助理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价值。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论文从分析我国的法官队伍、书记员队伍、审判组织以及审判工作任务的现状入手,结合对我国法院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践模式的深入探讨,对于我国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背景和现实基础进行了深刻分析,进而阐述了我国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现实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基于对法官助理制度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论文结合我国法院实际,对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定位、职责、选任、配置、管理等,提出了基本的构建方案。作者认为,应当将法官助理定位为不享有审判权的法官辅助人员,其承担着庭前证据调查、主持证据交换、庭前调解、制作裁判文书等事务性和程序性辅助职责。在法官助理的选任标准上,应低于法官而高于书记员,但不宜对是否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作出硬性规定。选任方式应以考试和考核两种方式为主,明确法官在法官助理选任上的权限,并探索将法官助理分为任期制和固定制两类,灵活确定法官助理的任职期限。在法官助理的配置上,应综合考虑法院各类人员比例及其工作量,在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配置,当前各法院可结合实际灵活掌握。最后,作者提出应当参照公务员,对法官助理进行单独序列管理,并对具体管理制度设计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