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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伴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版权贸易的发展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它不仅关系着作者经济利益的实现,而且对作品的传播、文化的繁荣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水平,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都具有重要影响。本文采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既兼顾国际法又兼顾国内立法,以及我国在版权转让方面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全面探讨了版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本文由引言、五个部分正文及结论构成。第一部分概要地论述了版权转让的概念及相关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版权法中对版权转让制度的规定,并对其与版权领域中版权人实现其经济权利的另一重要方式——版权许可使用制度的不同之处进行了分析,即版权转让与许可使用的本质区别就在于版权的归属问题。着重阐述了版权转让的法律特征和方式。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版权转让的主体方面。版权转让导致版权主体发生变更,受让人成为部分或者全部版权经济权利的所有人。(2)版权转让的对象方面。版权转让贸易的对象是版权经济权利,而不包括版权精神权利,版权精神权利的“不可转让性”是各国共同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3)版权转让的对象及载体的相互独立性。在版权转让中,作品的有形载体的转让与作品版权转让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性质不同的法律行为。(4)版权转让中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的协调。最后,就版权转让的四种方式进行了简要的论述。第二部分从两个角度对版权转让制度的正当性进行了论证。即对版权经济权利的性质分析和版权转让的理论基础。版权经济权利,是指版权人享有的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取得报酬的权利。版权经济权利具有:(1)绝对性与排他性。版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版权,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的妨害或其他的干涉。(2)可转移性。版权人对版权享有的专有权及由于作者的创造性劳动而使版权具有商品属性,决定了版权的可转移性,是可以用于交换的商品。(3)社会性。版权同时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版权人还必须受到社会利益的限制。无论是在版权的保护期限内还是保护期间届满,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对版权的使用不构成对版权的侵害。(4)可继承性。版权经济权利可以成为继承或遗赠的标的。版权转让的理论基础有:(1)哲学基础。其哲学基础经历了从“创作激励论”到“传播激励论”的演变过程。同时对版权的几个哲学基础劳动理论、人格理论和激励理论进行了介绍。(2)经济学基础。版权转让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就是效益最大化原理,其目标就在于最合理地利用有效资源和最大限度地扩大产出,在激励作者创作的同时兼顾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使三方的利益达到一个平衡点,即从经济上实现在作品配置上的各方利益的最大化。第三部分主要是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两大法系在版权转让制度上的规定及对版权转让制度进行评析。本文从分析两大法系对版权本质的不同认识入手,大陆法系国家以“人格价值观”作为其版权里的法理基础,英美法系的版权法则构筑在“经济价值观”的基础之上。由于两大法系对版权本质的不同认识,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版权转让的观念和立法规定。主要有三种立法体例:(1)禁止转让。以德国为代表,其理论基础就是“人格价值观”中的“一元论”。即强调版权经济权利和作者的精神权密不可分,认为版权不能转让。(2)限制转让。以法国为代表,其理论基础即是“二元论”。即认为版权是“一体两权”,版权经济权利和版权精神权利可以分割行使,精神权利的不可转让性并不影响经济权利的可转让性,认为版权可以转让。但在转让的范围上,各国又有不同的规定。(3)自由转让。以英美法系为代表,认为版权是一项个人财产权,版权可以像动产一样转让和处分。通过对两大法系的具体制度考察,分别对德国的“一元论”、英美的“财产权论”和法国的“二元论”进行了评析,认为法国模式值得赞同,应该采取“二元论”的观点。第四部分主要讨论了我国版权法中有关版权转让问题的规定及其不足之处。我国2001年修订的版权法就版权转让的两种机制、版权转让的内容、版权转让的形式以及版权转让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新修订的版权法在一些地方还有不足之处,即(1)版权转让公示方面的问题;(2)未来版权转让问题;(3)版权转让的期限问题;(4)转让合同与原许可合同的冲突问题。第五部分探讨了完善我国版权转让制度的构想。针对第四部分中我国版权法在版权转让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1)在版权转让的公示上。主要阐述了版权转让公示的必要性,介绍了国外版权转让的主要公示方式,鉴于大部分国家均未对版权的取得有强行登记的要求,指出我国可以对此予以借鉴,只需在版权法中对版权转让登记的法律意义做出明确规定就可以了。(2)允许未来版权的限制性转让。主要介绍了国外对于未来版权能否转让问题的规定,并通过分析得出我国应允许未来版权限制性转让的结论。(3)对版权转让的最高期限进行限制。主要分析了对版权转让的最高期限进行限制的原因,并结合其他国家的规定,指出卖绝版权是不合理的,我国版权法应当对此应予以禁止。(4)明确转让合同与原许可合同的关系。分别通过分析专有许可与普通许可两种情形,指出明确转让合同与原许可合同关系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