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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之所以成为国际支付中最常用的方式,最主要原因是信用证给买卖双方提供了高度的保护性。买方在银行付款给卖方之前,规定了卖方应提交的单据,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卖方便得到确切的付款保证。然而从全球范围看,近些年信用证的使用量呈现下降趋势,2005年下降幅度约为2%,而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证软条款的大量存在。信用证软条款损害了信用证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加以研究,加强识别和防范,以利于出口实务操作和安全收汇,促进我国外贸事业的健康发展。迄今为止,在笔者能够检索到的文献中,没有看到国际商会对软条款做出禁止的书面文件和资料,才开始施行的UCP600也没有任何禁止软条款的条款。根据UCP500第5条a款“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对信用证的修改指示及修改书本身必须完整和明确”,可见国际商会的UCP500对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只是“完整和明确”,而一旦软条款的措辞如果是“完整和明确”的,就符合了UCP500的要求。因此,可以说国际商会的UCP500并没有禁止信用证的“软条款”。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国际贸易日益频繁,了解和熟练掌握软条款信用证,对防范国际贸易欺诈和安全收汇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立刻完全杜绝软条款的出现是不现实的,对信用证制度本身的完善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本文将从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概念入手,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分类、性质、效力等进行分析,最后在信用证软条款的制度上提供建议,并在信用证使用方面向我国从事国际商业的从业人员提供可借鉴的经验,以有效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