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猥亵犯罪是性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作为一类极端淫秽、下流的犯罪行为,不但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而且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性权利,是我国现行刑法中重要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我国现行刑法针对猥亵行为具体规定了两个罪名,它们分别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应该肯定,相较于旧刑法对猥亵行为的规定,将猥亵行为独立成罪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等群体的性自主决定权方面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保障和法律依据。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对猥亵犯罪作了诸多完善,但是依旧存在许多空白和不足,如猥亵对象范围过窄,使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不合理地并存,遗漏了结果加重犯处罚情形的规定,使得相当一部分严重的猥亵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找不到规制的法律依据,导致大量的被害人无法进入法律之门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基于以上情况,本文立足于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视角对我国猥亵犯罪进行分析和研究。对猥亵犯罪的把握应当基于对猥亵涵义的恰当理解,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猥亵犯罪的立法沿革,然后对猥亵的涵义进行界定,指出只要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他人实施与性有关的淫乱、下流的动作或者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猥亵。从法益解释论的角度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本质特征进行重点分析,该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而非“强制”。紧接着,论文立足于主流的性观念,考虑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遵行平等保护公民性权利的原则,以法益侵害作为犯罪成立的依据和判断标准,详细阐述我国猥亵犯罪设置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如为了消除犯罪对象人为的性别设定,将年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纳入猥亵犯罪对象之中,对强制猥亵男性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那么就应当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所保护的法益,犯罪客观方面以及主观方面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使得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猥亵犯罪的犯罪对象,从而更为广泛地保护公民包括所有男性公民的性自主决定权。本文在结论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猥亵犯罪的解决途径,即在保留猥亵儿童罪的同时,将我国现行刑法中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订为猥亵罪,扩大刑法对猥亵犯罪的保护范围,完善我国猥亵犯罪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