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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以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规定了一系列诉讼权利,但总体看来,被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仅与同为诉讼当事方的被告人相比显得薄弱,而且与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匹配。被害人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当事人,不享有完整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被害人权利保障水平相比于西方法律发达国家和国际标准更有相当差距,尚存诸多不足之处须加以完善。造成该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拟采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基本理论的分析入手,找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的不足并探究其原因,继而在对世界上主要国家被害人权利保障状况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的构想。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组成。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该部分从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历史发展着手对被害人权利保障予以界定,从人权保障、程序公正、诉讼平等性等角度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进行探究,同时阐明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意义。第二部分为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不足及原因分析。该部分基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描述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并分别从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两个方面找出我国在被害人权利保障上存在的种种不足,然后从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诉讼价值观念的落后、立法技术的滞后、实践操作层面的扭曲等多方面进行了深刻的原因分析。第三部分为世界主要国家被害人权利保障状况的比较研究。该部分选取各诉讼模式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国家,对其被害人权利保障状况进行介绍并作对比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差异,挖掘出其中共通性的因素,意图为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提供借鉴。第四部分为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该部分首先从宏观上提出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完善的总体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