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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都是转基因生物的主要研发和生产国,并反对任何对转基因生物贸易的限制。而欧盟一直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实施严格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自1998年10月至2004年6月,欧盟一直没有批准美国和加拿大两国向欧盟出口转基因农产品或食品的任何申请,这两个国家对这种状况非常不满,认为欧盟的做法等于事实上禁止进口。2003年8月,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对欧盟就其针对转基因农产品的“事实上的禁止”正式向WTO提起申诉,WTO专家小组经过漫长的审理于2006年9月29日,向争议双方提交了其报告。专家组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要求欧盟在其暂停准许措施(或特定产品法规)尚未中止存在的情况下将其调整至与SPS协议项下的义务相一致”的建议。
本文从这一近年来在国际上较为特殊的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案件为例,目的是阐述在本案中专家组报告里几个引人争议的内容,并进一步分析存在已久的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问题,以及WTO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时遇到的困境。从而讨论将与环境有关的贸易纠纷纳入到WTO体系下进行解决是否是适当的,以及WTO协调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出路。
虽然该“欧共体生物技术产品案”没有上诉,但专家组报告的许多内容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争议。第一,专家组排除了《生物安全议定书》在本案的适用,再一次引起人们对WTO与多边环境协议之间关系的讨论;第二,专家组排除“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本案,引起人们对国际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和WTO法律体系下的“科学证据”原则之间矛盾的讨论;第三,美国等申诉方要求欧盟对其措施的正当性进行举证,而欧盟对此持有异议,最终专家组坚持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引起人们对WTO体系下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讨论。
这一案件再一次把人们对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讨论推向高潮。本文因而分析了二者之间产生矛盾的原因。对于该原因,目前有三种观点,一是市场失灵,二是政府失灵,三是不平等的国际经济旧秩序。笔者认为,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本质是一致的,二者之所以产生矛盾是由于自由贸易所包含的生产力要素或生产关系要素影响了环境保护的实现或者与自由贸易有关的法律政策作为上层建筑没有符合环境保护所追求的目标;同样地,环境保护措施限制了自由贸易或者没有符合自由贸易所追求的经济利益。
对于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三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自由贸易会引起环境退化。另一种观点认为,限制自由贸易不利于环境保护。第三种观点认为当贸易的产品是有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或是某种危害环境产品的替代物时,贸易的结果将对环境产生正面效应;而当贸易产品是对环境有直接或潜在的无法逆转的危害时,贸易的结果将对环境产生负面效应,这时,贸易就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同样的,一项贸易政策满足了环境保护所追求的良好环境的目的或环保政策没有限制自由贸易,那么二者之间就会相对平衡。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WTO在协调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时存在以下几个困境。
首先,判断对于一项涉及贸易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是合法和适当的,依据国际环境法体系中的风险预防原则和WTO法律体系下的科学证据要求会产生不同的答案。WTO要对此种冲突进行协调会面临一定的困境。第一,难以协调不同的立法宗旨。第二,现有科学水平有时难以满足WTO对科学证据的要求。
其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引用WTO以外的多边环境协议,以及针对由于一些WTO成员并没有签署相关的多边环境协议而引起的其不受该多边环境协议约束的问题是WTO在协调其与多边环境协议的另一个困境。WTO如何调解与《生物安全议定书》之间关系面临两点困境,一是进行法律解释上的困境;二是调和经济利益上的困境。
第三,从法理上来讲多数举证责任都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划分,而SPS协定和TBT协定中却提及采用环境保护措施的一方应有科学证据证明其措施是为了环境保护的目的。这一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实际上产生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而WTO争端解决小组通过个案的做法判定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就会遇到难以实现法律规范性和严谨性的困境。
针对WTO面临的困境,人们对其调节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这一对冲突是否适当与可行产生了争议。笔者从两个方面论证得出结论认为由WTO协调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有其适当性。一是因为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系统性、时效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因而有利于解决因环境保护问题而引起的贸易纠纷;二是WTO具有开放性,从GATT到WTO的发展过程中,其无论从法律制度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已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最后,阐述了WTO协调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冲突的出路,即可以借鉴其他区域性组织的相关规定,理顺一些争议性强的并且在目前环境保护中需急切解决的问题,如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与相关多边环境协议之间的关系等等。
在本文中,笔者通过阐述欧共体生物技术产品案的专家组报告中引起广泛争议的三点内容。详细论述了WTO在协调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矛盾时遇到的困境,通过论证WTO加强了对环境的保护,得出结论认为由其协调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有其适当性。并就WTO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其与相关多边环境协议之间的关系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给予明确规定等问题论述了相关借鉴对象。通过本文的论述以期明确WTO对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协调问题给予理顺,并为其他学者就有关领域问题的提供帮助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