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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繁荣,人们的婚姻价值观也发生了变化,夫妻之间保持忠诚的条件由单一的感情维系趋向于诉诸经济、权利等多元化方式。近年来,夫妻忠诚协议在社会上日益盛行,相关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遗憾的是,无论是现行法律条文还是司法实务都没有为此提供一个统一的规范。夫妻忠诚协议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关系,《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涉及夫妻忠诚协议问题的规定,现实中婚前夫妻忠诚协议的订立日益增多,由于相关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从而产生一系列问题有待解决。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改善,受西方的婚姻家庭观念影响,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正在被逐渐破除,并呈现出开放的婚姻家庭观念态势。当代社会的趋势包括价值观念、法律意识等各个方面是走向多元化的,立法应当基于现代社会人们的物质、精神文明接受程度给予当事人最大限度的权限。在经济利益多元化的今天,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夫妻独立性的重要性时代背景下,签订夫妻忠诚协议能够给予法院、当事人明确的法律指引,有效地解决目前婚姻体制下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纠纷。市场经济的飞快发展,促使私法观念的不断成长进步,人们之间的关系已经从身份法时代过渡到了契约法时代,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也由单纯的知法、守法向用法、信仰法律过渡。在私法领域,当人们发现有关夫妻之间不忠行为的法律调整存在不足的时候,便有了私法自治观念的补缺,夫妻忠诚协议应运而生。问题的复杂点在于,夫妻忠诚协议不仅仅关涉意思自治,它还与身份权、公民基本权利等问题紧密联系,同时该问题还涉及法学领域最纠葛不清的议题——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所有的这些,都使得有关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争论变得扑朔迷离、难分难解。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婚姻法解释(三)》的时候,曾有涉及该问题,由此引起了法学界、司法实务界的不同看法,最终采取了回避态度,该问题至今无解。本文的写作目的,就在于试图探索、解析这个问题。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之间基于现行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社会价值观,对自身的婚姻进行调节管控以及进行风险预防的一种方式,它符合婚姻立法的目的、价值精神,法律应该予以承认并对之进行立法和司法完善。本文探讨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和功能,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有关争论并分析了承认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立法、司法两个角度提出完善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