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肇事罪立法及司法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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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状况十分严重,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道路交通立法的滞后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本文主要针对道路交通肇事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犯罪构成理论及刑法的相关理论进行论述,分析交通肇事罪的具体犯罪构成及其争议问题,明确交通肇事的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三章,主要论述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论述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相关问题。主体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应为一般主体。参与交通活动的非机动车驾乘人员和行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交通参与者如果实施了交通违章行为并因此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也可能构成本罪。客体方面:其直接客体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或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交通秩序。基于对其客体的理解,交通肇事罪限定于《条例》规定的“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相互之间的交通事故。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这是针对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而言的,而不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的心态为过失。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失,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是因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以是否有“回避义务”和“回避能力”为标准;如果行为人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以是否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为标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含预见义务与回避义务)来源于法定义务、信赖原则与确保安全原则。对行为人注意能力的判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根据肇事者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具体案情确定。客观方面要求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刑法》根据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是否具有逃逸情节规定了三种不同的量刑幅度。道路上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导致肇事者自己受重伤的,只要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应该认定构成本 我国道路交通肇事罪立法及司法实践研究罪。 第二章就与交通肇事逃逸有关的四个方面内容进行具体分析。一是明确了逃逸行为的五个构成要件。二是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首先阐明了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其次从犯罪主客观方面论述了为何不能将逃逸致人死亡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再次是对《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不同看法,认为交通肇事罪中不存在共犯。三是分析了为何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的行为,应认定为是基于肇事者的先行为而产生的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四是在交通肇事后逃逸途中又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应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但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与逃逸行为无因果关系的,则认定又构成交通肇事罪,按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处罚。 第三章主要研究与交通肇事罪认定有关的四个其他问题。一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关系到当事人罪与非罪、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依当事人的交通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间的因果关系,责任认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不负事故责任五种。根据当事人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中所起的作用不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在理论上可分为直接引发事故发生的原因、促使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加重事故后果的原因三种。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罪案件时,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是国家侦查机关,由公安机关所作的责任认定具有刑事证据的性质,必须在开庭时经诉讼参与人的辨认、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的责任认定可以不予采信,并根据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判诀。二是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能力救助伤者但不实施救助而离开事故现场向有关机关投案,符合自首条件的可认定为自首,但不宜依《刑法》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兔除处罚。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又投案的,符合自首条件的应认定为自首,在依其逃逸行为及逃逸所造成危害后果 内 容摘 要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是交通事故中的紧急避险问题。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可能是自然原因、动物原因或是他人的行为。遇到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避险措施应适当,否则可能会导致避险过当,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对于所采取的避险措施是否适当,不宜以该措施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准。交通事故假想避险的实质是事实认识错误,应根据事故发生当时的客观情况及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产生在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有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没有则属于意外事件。四是交通肇事罪和其他与交通活动、交通工具相关的犯罪,主要是以危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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