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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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将行政协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是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行使法治化的开端。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初步确立了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规则,但这并不能完全解决该权利在实践运行中的问题。本文拟以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的法律制度和司法适用现状分析为基础,探讨构建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行使的实体事由规则和行使程序规则。本文的研究主要包括六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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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将行政协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是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行使法治化的开端。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初步确立了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行使的司法审查规则,但这并不能完全解决该权利在实践运行中的问题。本文拟以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的法律制度和司法适用现状分析为基础,探讨构建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行使的实体事由规则和行使程序规则。本文的研究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导论部分主要对研究背景、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和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思路及方法进行介绍。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梳理了现有研究的主要脉络和讨论方向,了解了现有研究存在的主要争议和张力,继而确定了文本的写作方向与目标。第一部分对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的基本理论进行解读。以对行政协议可否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这一问题的回答作为切入点,介绍该权利的法理基础,并总结了三种不同的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行使模式,为后续行使规则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第二部分是我国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法律制度的总结与归纳。通过对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分析了现阶段单方变更解除权的法律制度环境,进而提出实体法律制度体系性不足、既存法律制度的实践可操作性弱、缺乏程序性规则等三方面问题,并希冀本文能够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思路。第三部分是对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司法适用现状及所涉争议问题地阐述。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案件司法审理的特点及法院审判所适用的一般规则,总结法院在审查相关案件时对单方变更解除权具体事由分类的三种观点、社会公共利益和协议相对人期待利益衡量的不同态度和上述司法适用问题引发的在行使事由分类、行政机关证明责任和承担嗣后补偿与赔偿责任等方面的分歧。为后两部分的写作提供主要的参考标准。第四部分探讨构建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行使事由规则。将行使事由分为基于行政优益权和非基于行政优益权两大类。基于行政优益权行使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授权外,其适用必须注意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判断和类型化问题。本文将社会公共利益分为协议履行前之国家金钱利益重大损失、国家建设目的和纠正原行政协议不当三类。非基于行政优益权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事由则主要通过对情势变更、一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可撤销条款等民事法律规范的参照适用予以完善。第五部分聚焦于构建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行使的程序规则。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应当通过事前的协商程序和听证程序、事中的通知与告知程序和权利行使期限限制及事后的补偿程序和赔偿程序等实现对权利行使的程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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