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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权的保护也越来越突破地域和空间的限制,法律不止在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同时也越来越关注精神层面的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便应运而生。伴随着民法的不断的发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成为民法研究的重点之一,对直接受害人损害赔偿和及其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对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研究还是不足于运用到实践中,因此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重点之重点,国内外的众多学者参与对间接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经过了很多年的研究,关于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各国也把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研究作为侵权法研究的重点。我国虽然也很重视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研究,但碍于我国诸多法律制度的不够完善,以及理论研究水平的限制的和我国固有的法制环境的束缚,使对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研究上还远远落后于其它国家,主要表现在很多概念上的混乱不一和学术上的诸多难以解决的争议,所以说目前亟需要解决以上问题,这样才能更好的对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研究。本文主要从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同时分析了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以及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类型及和基础,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愚见,希望有益于我国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进步和发展。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述了关于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制度的基础理论。首先是从概念上对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分析比较,得出一般意义上的对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的界定,欧美国家从第三人的角度进行了主体上的界定,只要目睹或者闻知损害的发生,而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的,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成为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然而我国目前请求权的主体还是停留在与直接受害人有亲密关系的第三人。其次还分析了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性质和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也要充分保护间接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大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力度。第二章主要阐述了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这四个方面对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一般意义上的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当然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要在这个基础之上,只不过会有自己的特殊性。本章节主要是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来阐述了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了其特殊性。第三章主要分析了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类型,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存在于各种侵权案件之中,对于在这些各类案件中,到底哪些间接受害人能够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即谁又资格成为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在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范围方面,各个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是不同的,各个国家在保护的权利客体方面也不完全相同。本章主要是通过分析比较各个国家在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范围的不同规定,进而对比我国在这个方面的相关规定,为完善我国在这个方面的制度设计有重要意义。第四章具有分析了我国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虽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日趋得到了完善,但是由于我国法治起步比较晚,在民法制度上的建构还是比较落后于其他国家,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还是有很多的不足之处亟待需要完善。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部分,当然也有很多的不足之处,更需要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