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智能化的重塑效应及风险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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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智能化是我国智慧法院建设项目启动后掀起的智能技术赋能司法实践的新浪潮。智能技术与法院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和碰撞,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杠杆,也带来了挑战。本文以法院司法工作的智能化为研究对象,考察技术赋能背景下具象和抽象层面的司法变化,挖掘司法智能化风险及规制措施,以期维护技术和司法的内在统一性,为司法智能化稳定发展提供参照。本文首先从具象层面总结了司法智能化中在线诉讼、智能管理、智能裁判三方面的实践状况,并据此归纳了司法智能化的价值。在在线诉讼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全流程在线诉讼服务供给模式,不仅在实践中应用广泛,而且相关法治建设也在逐步跟进。在智能管理方面,司法案件管理系统既能为个案管理提供帮助,又为我国法治发展进程提供宏观指引;智能司法人事管理则能够对办案质效进行动态监管、精准考评。在智能裁判方面,人工智能通过类案推送、裁量预测和偏离预警辅助法官裁判,对法官理性和司法经验、司法效率进行有力补强。与此同时,司法亲民化的程度、司法监督的力度和审判质效的水平也诉诸智能技术得到极大提升。随后,立足司法智能化的实践状况,从抽象层面分析,司法智能化产生了如下重塑效应。其一,是司法审判场域的变化:在线诉讼于传统法庭之外重构了虚拟的审判空间,使司法审判场域去剧场化,改变了审判惯习,并使诉讼角色冲突的温和化。其二,司法智能化对法官角色产生了影响:智能裁判系统辅助下,裁判主体出现多元化倾向;智能管理、智能裁判和在线诉讼共同作用下司法活动公开透明化,甚至过分裸露,导致法官任何审判行为都被精准留痕、严格观测。其三,司法智能化使裁判法律方法发生了转变:智能裁判系统采取的是与法官裁判截然相反的思维路径,在其辅助下归纳和类比推理更便利,亦使法律推理可辨驳性更为凸显。但是,智能技术在变革司法运行形态的同时,也带来了在线诉讼正当性风险、法官主体地位弱化风险、智能裁判可信性风险。首先,在线诉讼贬损了庭审程序正义原则和庭审威仪,存在着正当性的质疑;其次,智能裁判辅助使法官陷入裁判能动性降低和司法责任消解的角色危机;而智能管理和在线诉讼对法官过分精准和透明的管控,加剧了对法官的行政化束缚,导致法官的裁判主体地位弱化;此外,智能裁判系统中也暗藏数据基础不牢、算法价值偏好和监督不能的信任危机。司法智能化的风险警示我们,在守望技术智能手段助力司法的美好愿景时,也要留心不要陷入技术异化司法的泥沼,必须主动规制、积极防范。对在线诉讼而言,要制定专门的在线诉讼法律,通过原则和规则的一体建设保障其正当性。首先要完善原则框架:以传统诉讼程序正义原则的张力包容在线诉讼的特殊性;通过吸纳数字正义理论,以功利主义立场明确在线诉讼比例原则。其次,要优化在线诉讼配套规则:通过固定审判要件、格式化的在线文书提交制度、明确在线诉讼的技术标准,赋予法官关照义务和当事人救济权利等手段,保障在线诉讼实质性和规范性。针对法官主体地位的弱化风险,需要限制智能裁判辅助的范围,给司法裁判适度断网,将司法能动性交还给法官;厘清司法责任主体、明晰法官的司法责任;构建科学的管理定位和标准,通过“双向监控”机制打破过于严格的智能管理带来的行政化束缚。智能裁判的可信任性构建则需要通过完善司法数据库建设,保障数据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通过设置算法审查和解释、归责救济机制等手段,弥补算法偏好和算法黑箱的固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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