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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是无论学界还是实务界对这一新制度还存在理解和适用等方面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域外先进立法及先前学术研究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本文总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含义、性质及其特征。从整体上对该制度进行阐述,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即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与确定判决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非因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参加原案的审理,致使原案判决对其合法利益产生损害或者威胁,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诉生效判决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行为。第二部分主要通过比较法的视角,对域外已经设立第三撤销之诉制度国家的立法进行考察,笔者结合之前的研究材料,分别对法国、我国台湾及澳门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从立法情况、提出主体、撤销对象、管辖、期限、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进行比较,提炼共性,寻找差异,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方面让读者对该制度的发展有进一步的了解,另一方面是通过了解域外法的制度设计,为我国立法的适用和完善寻求路径和方法。第三部分主要是论证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这部分主要从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着手,分别从判决效力的涉他性、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先天缺陷和程序保障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的正当性及必然性。当然,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仅仅是一方面,更多的是了解该制度存在的制度原理,以便能够明确其定位和为适用过程中提供理论指导。第四部分是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定位问题。一个新出现的制度,如果想适用它,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它的定位及需要发挥的作用,于是笔者在这一部分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体例定位、功能定位及与现有第三人救济制度的关系处理方面来明确其立法定位和功能定位。同时在分析的过程中,笔者也针对我国立法中存在的立法体例定位不准确等问题提出了完善意见,以便该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第五部分主要从具体的适用上进行分析完善。真正的法律是适用中的法律,仅仅停留在书面上的称不上法律。我国仅在民诉法56条对该制度进行了简单的规定,这些规定离制度的适用标准还用很大的距离,于是笔者在这一部分结合前文中论述的比较研究、理论基础和立法定位等方面出发,对适用中必须面对的提出主体、对象、期限、管辖、效力及其配套制度的建立方面进行分析、细化,并提出完善的意见,以期使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再停留在条文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