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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并将其作为七大战略之一写入党章,对我国“三农”发展进程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乡村振兴如火如荼,政策鼓励下的激情为乡村带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但反观目前乡村社会治理所面临的种种问题,不仅仅显示出乡村资源的不足,更透露出乡村社会治理主体间不协调的蹩脚地合作。问题解决的关键就在于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是乡村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各自职责范围基础上的行为模式,是各个治理主体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组织方式和组织结构。对于乡村振兴而言,只有协调好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高效完善的组织方式,才能提升乡村社会治理能力,实现长久的乡村振兴,助力农村现代化建设。本文以社会治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为基础,研究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选取湖南省湘潭县排头乡作为案例进行实地调查。湘潭县排头乡作为湖南典型的贫困村之一,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正在大力进行乡村建设,逐步摘掉贫困的帽子,已经贡献出一些优秀的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实践经验。但是,在排头乡的问卷调查与访谈中也发现其社会治理体制依然存在较大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也是我国许多乡村面临的共同难题——即乡村治理主体力量薄弱和协作不佳。二是基于对湘潭县排头乡的调查结果,透过对湘潭县排头乡社会治理体制实践经验与问题的分析,以此把握我国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优化完善的方向,探讨当前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优化路径。湘潭县排头乡的调查研究表明:在当前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乡政府发挥无可比拟的作用,应积极主动作为;“强势”政府只能是服务型政府,应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各个治理主体都应各尽所长、相互补充、通力合作。这也是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优化方向,即主体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与互补式发展,构建多元主体协商共治型的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具体而言,应加强和完善村级党组织的领导、突出服务型基层政府的主导地位、强化村民主体地位,改善村民自治、明确社会组织的支撑地位、让法治为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