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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颁布与实施,使用人单位的解雇权获得从可以约定解雇变成只能法定解雇。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歪曲理解《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雇权获得的情形和事由,滥用解雇权进行非法解雇,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不能胜任工作”之非法解雇为例,用人单位为了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便利,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所谓“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利用所谓“考核制”、“末位淘汰制”、“销售业绩”等代替法律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从而无论劳动者是否真正“不能胜任工作”只要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即成就用人单位解雇权的获得,以此非法解雇劳动者。本文将从三个典型案例入手,详细分析用人单位能否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取得解雇权同时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提出用人单位不能通过事先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取得解雇权,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但这些情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文章以“不能胜任工作”为视角,折射出非法解雇的具体表现和社会危害,同时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对非法解雇行为规制的缺陷,并提出从立法上完善“不能胜任工作”之认定标准,加重非法解雇违法成本等建议。以更好的惩戒用人单位的非法解雇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本文选出三个“赵某某诉南通垦农公司案”、“吴大莉与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陈大强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在简单而精炼的介绍完案情及法院判决结果以后,逐步分析各级人民法院对三个案件的不同意见并提炼出不同意见的汇总并凝结成案件的争议焦点,从整体上提炼出三个案例反映出的共性问题,提炼出案例争议的焦点,从用人单位是否取得解雇权,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等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第二部分是对非法解雇之“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通过对非法解雇的概念、特征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能胜任工作”是否合法的判定标准、法律规制正当性等等问题的阐述,得出目前我国劳动法律度对非法解雇行为的规定,以及被非法解雇劳动者的保护方面仍存在问题。第三部分根据本文第一部分的案例简介情况反应出来的焦点问题通过案例的形式呈现出来进行研究和总结,得出在我国当前的法制氛围下,用人单位非法解雇劳动合同的空间较大,如何能既不损害劳动者的正当利益又能兼顾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提出切实可行的操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