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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作为民族文化的有机构成部分,一直是民族学所热衷的课题之一。然而,由于民族及其文化复杂多样的客观存在,不同民族的婚恋习俗也是相互迥异的。较之于汉族传统婚恋习俗而言,侗族的婚恋习俗有着属于本民族文化体系的特定规制,而特定规制的产生又是侗族特殊的历史过程、在与周边民族的互动和与所处自然与生态环境不断磨合的产物。侗族传统的恋爱方式有别于汉族。恋爱多以“集体”形式而存在,而且恋爱的方式也多样并存,其定型的方式包括“行歌坐月”、“月地瓦”、“玩山”等等。侗族传统婚姻的缔结和解除程序,较之汉族而言显得极为“简单”,具有“易合易离”的特点。正是基于以上两点,因此,此前有不少学人在研究侗族婚姻的过程中,往往将侗族婚恋视为是“自由”的,或者认为他们的婚恋习俗乃是原始社会“群婚”的遗存。然而,本课题的研究结果却表明,侗族的婚恋习俗并非外人想象的自由,而是侗族传统文化制度性设置的稳定社会事实。换言之,侗族婚恋制度性设置也会因其特殊历史过程而与其他地区互有差异,存在制度设置上的宽严幅度。为此,对于侗族婚姻的研究,我们显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这一社会事实的外在表征探讨,更不能从汉文化的角度出发,作出“自由与否”或“群婚遗存”的类比结论。而应当始终坚持和贯彻文化相对主义原则,深入侗族文化内部,去对这一特定的婚恋规制进行深度剖析,找出形成这一特定婚姻规制的侗族文化脉络和特殊历史原因,从结构功能的视角探明这一婚恋规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婚恋习俗俨然是一个复杂的整体,要想对侗族特定婚恋习俗获得合理和科学的解读,显然得将恋爱、通婚圈、家庭生活和婚姻纠纷的调解等与婚恋相关的文化要素进行横向和纵向的衔接,从中归纳和总结出侗族婚恋规制的具体内涵。经过田野的系统调查和历史文献的综合论证,笔者发现侗族婚恋习俗并非是前人所说的“自由”或原始社会“群婚”的遗存,而是有严格的制度设置,是在侗族传统文化规约下的一种严格的制度安排。具体体现为:一是侗族恋爱择偶有严格的时空规制。针对青年人的恋爱活动,社区都作出了精心的安排,对恋爱中青年人的行为也有严格的“度”的限制。二是通婚圈有严格的地域范围。对通婚对象的身份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旦违背规制的约束,便要遭受社区的无情指责。三是婚姻当事人的家庭生活也有严格的规制贯穿其中。新家庭的确立、家庭角色的确认及家庭财产的分享并非以“婚礼仪式”为标志,而是以“生育”为标志。四是婚姻关系的解除要严格遵从款约的规定,强调的是当事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权责和义务。等等这些规制都潜藏于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之中,并得到款约和习惯法的制度性保障。因此,侗族传统婚姻始终在严格的制度设置下运行,而且这一规制的形成是在侗族特殊的历史进程中,与周边民族及其社区不断磨合和交流中,也是在对其所处自然与生态环境的不断适应和调试过程中,而逐步定型延续下来的文化事项。这一婚恋规制既保持了当事人的平等,又营造和维护了社区内部的和谐,因而侗族婚姻并非前人所说的“自由”,亦非是原始社会的遗存,而是有效合理的存在,是需要尊重的文化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