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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著作权人的一种私权,具有专有性。但任何一种权利都不是无限绝对的,当它与更值得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冲突时将会受到限制。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在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限制的基础上设定的,它基于正当目的,是由立法规定数字图书馆某些行使著作权的行为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事先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形成的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限制的制度。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主要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一种限制,它反向界定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范围和边界。适用于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主要表现为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的限制。在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的过程中,因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适用时,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限制的边界界定产生了很大的分歧,这正是判断数字图书馆某些复制和网络传播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的关键之处,也是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问题所在。本文从这个问题出发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一些建议。本文由前言、主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主文共分三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从Google数字图书馆案例出发,指出因数字技术的发展、技术措施的保护和网络合同的广泛采取,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面临的问题是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中的复制和网络传播行为在适用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相关法律规定时,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限制的边界界定产生了很大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的争议上。第二章重点对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进行分析,结合中外有关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密切联系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从对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其他注意之要件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划分了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中的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限制的边界范围。第三章分别从立法、行政管理和司法的角度对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以完善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