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西方政治哲学的奠基者,苏格拉底的政治义务论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身为一个公民,我们为什么具有服从国家法律的政治义务?产生这种政治义务的根据何在?服从有无边界?如果没有,我们拒绝服从的正当理由又是什么?在很大程度上,苏格拉底的政治义务论提供给我们的是一个复合论证,而后世的哲学家大多只是从其中的某一条原理出发,希望藉此单一原则一劳永逸地解决政治义务问题,这一单向度的论证取向似乎有悖苏格拉底的初衷。基于此,本文拟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立足于对柏拉图《申辩篇》和《克里同篇》的文本分析,由苏格拉底作为哲人和雅典城邦邦民的双重身份所引发的哲学审判等一系列问题出发,在把握哲人与大众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梳理出两个文本中关于苏格拉底服从与不服从的论述及其理由,以期对苏格拉底的政治义务论进行较为详尽的阐释与澄清,从而为现代诸种政治义务论证路径提供合理的借鉴。在柏拉图的《申辩篇》中,苏格拉底以被告身份出场,并严格按照雅典的法律程序在城邦的法庭上为原告加诸自身的罪名进行辩护,同时也说服法庭和邦民。作为哲人的苏格拉底一开始就与原告甚至与大众划置了一道界线,这成为其申辩的支点,也成为其说服法庭的依据,即他说的都是真话,实质上,这道界线也是苏格拉底申辩失效的始因。通过文本,也可以了解到,苏格拉底深知说服的难度,或者已经预期到了说服的结果,但他仍希望以真理之光的感化力量,并以神的名义作为权威去裁定结果。申辩过程及结果也就引出相关可供详究的问题,若国家和法律对公民进行了不正义的审判,公民该如何做?苏格拉底以说服的方式来应对此困境,正如对话青年人一样,苏格拉底也以同样的方式来说服法庭和邦民,用最高的正义和善来纠正国家和法律的错误。既然是申辩,当然是对原告加诸罪名的抗诉,然而雅典的法庭并没有接受,并经五百人会议表决判定苏格拉底有罪,可以说,大众的意见否决了哲人的真理,以致最终的死刑判决。这个结果发人深省,面对大众,面对国家和法律不正义的审判,个体说服的可能性在哪,说服的期待定在哪个边界或根本不可期待?《克里同篇》作为上篇在时间上的接续,重点强调了一个态度和行为,即服从。这个主调似乎与《申辩篇》中基于不服从的说服相背离,因为在《申辩篇》中,尤其在判决苏格拉底有罪之后,其对原告加诸自身的罪名进行辩护便转化为对法庭判决的不服从,并以说服的方式表达其内在的不服从。从文本的整体解读看,前后两篇的主调并非背离,而是符合话语方式的重合和转变。在《申辩篇》中苏格拉底主要扮演着哲人的角色,用哲学的话语去申辩和说服;在《克里同篇》中,苏格拉底的身份是双重的,一重是哲人,一重是邦民,这两重身份交织在服从的主题中。从哲人的角度,苏格拉底始终以正义和至善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邦民的身份讲,他以国家和法律的口吻要求邦民服从,并给出服从的多重理由,如避免伤害他人、基于同意和契约、以及对城邦和法律的感恩。两重身份由此也划定了服从的边界,并引发不服从的理由和论证。纵观之,文本在政治义务理论层面给我们提供的是一个多方面复合的论证,并构成西方政治义务理论的源流,正本清源,方能循流而上。民主泛化的今天,通过文本解读苏格拉底的政治义务理论,仍可究其价值,解今日之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