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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侦查机关为了有效地防止、打击具有隐蔽性或者无明显、无直接被害人等特殊类型的犯罪,已经很难甚至无法运用传统“回应型”侦查方式,因此,经常使用诱惑侦查。但如果该侦查方式使用不当,也容易导致本当防止、打击犯罪的国家机关陷人入罪,制造犯罪的恶果,从而伤及人权,损害执法、司法的纯洁性以及人民对国家的信赖。有鉴于此,本文探讨了诱惑侦查所产生的背景、特征及其与法治国原则之间的关系,并在充分考察各主要法治国家尤其是美国、德国、日本处理诱惑侦查的立法、司法实践以及相关学说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了一个既符合法治国基本原则,又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制诱惑侦查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