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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问题是民族国家面临的历久而常新的课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的根本途径,置于法学领域,则演化为民族自治地方法制化建设这一研究范畴。立法,作为法治理念进入大众视野的初始环节,其重要性自然毋庸置疑,而关于检测立法品质优劣的立法质量的研究理所应当变得极为关键。立法质量是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问题,其重要意义在于:立法质量作为“法律体系建设的生命线”,是一国法制状况的重要标尺,直接表征着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从立法质量这一页,可以窥视一个国家立法乃至其法律文明的全貌。本文主以立法制定维度为论述基点,首先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质量制约因素入对自治立法存在的质量问题予以深入考察,即在立法自治权行使、中央与民自治地方利益分配、自治立法主体、自治立法程序、自治立法技术、自治法规内容等法律制定基础性要素展开,结合自治立法理论、文本规定与自治立法实践进行论述,特别对自治权属性的模糊定位以及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利益划分的敏感性予以阐释。在此基础上,尝试建立民族自治立法质量保障机制,与自治立法质量制约因素相对应,寻求制度性解决策略,分别从自治立法观念层面自治立法利益表达能力和渠道层面、自治立法主体统一与规范层面、自治立法程序的重新审视与法制化层面、自治立法技术基本三要素以及自治法规条文的规范化层面提出构想。与此同时,为了使自治立法质量有一个全面的理论提升,并为自治立法制定过程中提供方法论参考,本文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予以构建,以期与自治立法保障机制相得益彰,共同实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质量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