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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举证责任是一个核心问题,关系到劳动争议当事人切身的合法权益。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平与否。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要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强调为实现实质性的平等而倾斜保护弱者,举证责任更多地落在处于强势的一方。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中有关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及诉讼证据规定、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分别规定了劳动争议诉讼和仲裁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现了立法的进步,但相关规定也还存在不足。本文结合劳动争议的特点和我国实际国情,认为应确立我国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新模式。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继续明确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赋予法官(仲裁员)自由裁量的权力。以实体法规范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其缺点是难以适时顺应社会和法律发展,僵化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适用到复杂多变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容易背离正义和公平,需要法官以自由裁量予以矫正。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者都是处于弱势地位,然而并非所有案件都是如此,自由裁量能适应这一复杂情况。劳动法律体现倾斜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原则,对于我国劳动法执法落后的国情更有意义,有利于加快劳动关系规范化、法制化进程,特别有助于促进企业把提高竞争力的思路从降低劳动力成本转移到科技进步和改善管理水平上来。因此在劳动争议中法官(仲裁员)应以自由裁量的方式决定举证责任分配,事先可以只规定双方都负有行为举证责任,鼓励双方积极举证,提高诉讼效率。而结果举证责任即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结果则由法官(仲裁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衡量各种因素后决定。举证责任的裁量在判决书(仲裁书)中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并允许当事人以此为由提起上诉或再审。对法官自由裁量的要特别加强监督,推进审判公开化,保证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