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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两性结合。由于合法性不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婚姻可分为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婚姻为合法婚姻。而违法婚姻指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婚姻制度,违反婚姻法的结婚实质要件,但履行了结婚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违法婚姻的本质上具有很大的群体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不仅违背了人类的优生优育的遗传规律,不利于我国人口素质的提高;而且对社会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严重破坏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秩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及一些地区都通过制定规制违法婚姻相关立法来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尽管各国的立法体例不尽相同,但各主要国家均设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制度。我国建国后的1950年和1980的《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但都没有规制违法婚姻立法的具体内容,在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婚姻法》中补充了规制违法婚姻的立法内容,并采取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存的双轨制。这是我国婚姻法发展史上的一大历史性进步,弥补了我国一直以来立法上的空白,对于我国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有着重大的意义。但立法对违法婚姻的规制还处在初创阶段,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本文便试图阐述规制违法婚姻立法之不足及提出完善性建议。本文主体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违法婚姻基本情况。本部分首先从分析合法性是否为婚姻的本质属性入手,指出婚姻应有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之分,进而提出违法婚姻的概念,通过对其内涵的分析,论述了违法婚姻的本质和法律特征,最后提出研究违法婚姻的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和一些地区规制违法婚姻的立法概况。本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一些地区的立法考察,探求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制度的内涵及其价值功能,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分析当今世界规制违法婚姻的立法趋向。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规制违法婚姻的立法现状,进而提出规制违法婚姻的完善性建议。首先介绍了我国规制违法婚姻的立法历史,进而分析了我国婚姻立法对规制违法婚姻采用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双轨制的必要性,并概括介绍我国规制违法婚姻的立法内容。我国规制违法婚姻的立法内容包括:违法婚姻的法定事由,违法婚姻的主管机关和程序,违法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时效期限,违法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违法婚姻主体的法律责任。其次,根据我国规制违法婚姻的立法内容,通过与其他国家的立法比较,具体分析了我国规制违法婚姻立法的具体缺陷。主要包括:违法婚姻法定事由范围狭窄,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范围过窄,审判无效婚姻案件的适用程序混乱,婚姻登记机关不宜成为可撤销婚姻的主管机关,没有区分违法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对违法婚姻无过错当事人保护力度不够。最后,基于我国规制违法婚姻的立法缺陷,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了规制违法婚姻的完善性建议。主要包括:扩大违法婚姻法定事由范围,拓宽无效婚姻请求权主体范围,建立审判无效婚姻案件的人事诉讼程序,确立法院对违法婚姻的专属管辖权,区分违法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增设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