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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理念,有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实现预防再犯罪的刑罚目的,助推刑事诉讼流程中各项制度的发展变化。认罪认罚制度在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政策优惠”的同时,也赋予了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案件时的更多能动性,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减少社会对抗,乃至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地位、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学界普遍认为,辩护律师的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前提,因其对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辩护律师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参与人之一,其职能定位必然会随着这一政策的推进发生深刻的变化,伴随着改革立法进程,辩护律师职能定位的转变问题亟待解决。本文结合当前辩护律师职能定位,思考认罪认罚制度背景下对辩护律师的职能定位要求,理清当前辩护律师的职能定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下的实践难题和司法困境;并进一步展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辩护律师职能定位的具体可行性,以期能够提出对于辩护律师职能定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制度完善建议,这些都是本文所重点探讨的。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分如下几部分:第一章:首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解读,通过翻阅资料和整理文献,首先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概念及程序性效力,简要解读这一政策的起源,比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西方辩诉交易的异同;并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证明标准的确定。第二章:重点介绍辩护律师的参与和认罪认罚从宽的自愿性的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结合当前辩护律师职能定位,进一步完善辩护律师参与的理由和意义,以适应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控辩主体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界定。第三章:该部分主要是论述当前辩护律师职能定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司法困境。该部分试图理清当前辩护律师职能定位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的不相适应之处。第四章:该部分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辩护律师职能定位的可行性。该部分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辩护律师工作具体展望,分析辩护律师职能的具体定位转变。第五章:通过对上述可行性的思考,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提出符合当代中国对于辩护律师的职能定位制度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