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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经济得到全面的发展。在经过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纲要”、“第二个五年纲要”、“第三个五年纲要”以及正在进行试点的“第四个五年纲要”改革之后,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就目前的改革现状而言,在我国司法改革视野之下,如何优化法官职权配置,其将成为司法体制改革最为关键和核心的一点。
要优化现行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法官职权配置,就得先明确法官职权与审判管理权等相关的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法官职权的核心是审判权,而审判权体现于刑事审判中则是审判管理权、审判过程指挥权以及裁判文书签发权的结合体。
就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现状而言,法官职权的配置已不再适应当前的司法规律,故而,为了适应当前的司法改革以及司法规律,现行的法官职权之配置需要从契合司法改革规律性、适用性的角度进行适当的调整。而要达到调整之目的,则须针对现行司法改革中审判权运行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审判管理权等面临的困境,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已达进一步优化我国法官职权配置之目标。
然而,从审判权运行机制现状出发,我国现行的法官职权配置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滞后性严重阻碍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欲解决这些问题,使得司法改革顺利进行,契合司法规律,保证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则需在坚持法官职权优化配置理论基础的指导上,重新对我国的法官职权进行合理的配置。
有鉴于此,本文正是通过在对我国法官职权内涵、特征构成要素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官职权的构成要素即审判管理权、案件审理指挥权、及案件裁判终结权存在的问题,并深入研究我国现行法官职权配置的现状以及其理论基础和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重点针对法官职权的优化配置,提出可供借鉴的优化方案。
要优化现行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法官职权配置,就得先明确法官职权与审判管理权等相关的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法官职权的核心是审判权,而审判权体现于刑事审判中则是审判管理权、审判过程指挥权以及裁判文书签发权的结合体。
就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现状而言,法官职权的配置已不再适应当前的司法规律,故而,为了适应当前的司法改革以及司法规律,现行的法官职权之配置需要从契合司法改革规律性、适用性的角度进行适当的调整。而要达到调整之目的,则须针对现行司法改革中审判权运行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审判管理权等面临的困境,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已达进一步优化我国法官职权配置之目标。
然而,从审判权运行机制现状出发,我国现行的法官职权配置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滞后性严重阻碍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欲解决这些问题,使得司法改革顺利进行,契合司法规律,保证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则需在坚持法官职权优化配置理论基础的指导上,重新对我国的法官职权进行合理的配置。
有鉴于此,本文正是通过在对我国法官职权内涵、特征构成要素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官职权的构成要素即审判管理权、案件审理指挥权、及案件裁判终结权存在的问题,并深入研究我国现行法官职权配置的现状以及其理论基础和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重点针对法官职权的优化配置,提出可供借鉴的优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