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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空间权的立法模式上,不需要专门制定所谓的“空间法”等民事特别法,而应将空间权制度规定于民法典物权编中:肯定空间是物权法中的一种特殊的“物”,明确空间权的概念;然后按照空间权的体系分别对空间所有权、空间地上权与空间地役权加以具体规定。
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研究空间权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阐述了空间的内涵及特征,从理论层面和技术层面两个角度肯定了空间作为物权客体的可能性,并分析了空间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其次重点论述了空间权的概念及性质,明确了空间权的物权属性;最后,在明确空间权性质的基础上,总结了空间权的体系构成。
第二部分研究空间所有权。首先论述了空间所有权的涵义及特征;然后在对各种学说、判例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分别讨论了空间所有权与一物一权主义的关系、空间所有权的意义;最后,阐释了我国法的空间所有权制度。
第三部分研究空间地上权。首先,在对各种学说、判例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了空间地上权的概念、特征及意义;然后,运用类型化方法,重点探讨了空间地上权的取得方式及空间地上权的相邻关系;最后,在阐释我国法上的空间地上权制度的基础上,对实务中出现的空间地上权案例进行了法理评析。
第四部分研究空间地役权。首先明确了空间地役权的涵义及特征,并比较了空间地役权与一般地役权的异同;然后,阐释了我国法上的空间地役权制度,认为在我国物权法上应扩大地役权主体,并且地上权人、农地承包人可够作为供役地人而为他人设定空间地役权。
第五部分研究空间权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问题。首先,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了大陆法系各国空间权立法并予以总结;然后,分析比较我国目前存在的三种立法模式并对各种立法模式进行了总结和评析;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