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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被各国法律制度所认可,在实践中被频繁使用,但我国对此制度的规定极为有限,为了更好的平衡各权利人间的利益冲突,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研究分析各国关于所有权保留效力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现状提出完善的相关建议,以求得法律内部的统一,并为各权利人及司法机关的行为提供准确依据。本文分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我国的现状。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所有权保留的概述,着重探讨了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各国及学界对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各有见地,通过对各观点的分析试图对所有权保留予以界定。所有权保留虽跨越债权、物权两大法域,但其在两法域上均有存在的正当化理论基础。第二章所有权保留的设立和公示,所有权保留通常以保留条款的形式存在,虽然其设立与公示密切相关,但却有不同。设立重在关注保留条款在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性问题,本文主要研究了设立的成立时问及保留的客体范围。公示则重在关注保留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各国因在保留条款的公开性与秘密性间取舍不同而设定了不同的公示形式。第三章所有权保留的对内效力,本章分为出卖人的取回权与买受人的期待权。对内效力的界定点在所有权保留生效后,买受人未付款或存在其他违约导致价款不能实现时,出卖人的权益保护和保留生效后买受人享有的权益。由于出卖人的权益保护手段和买受人享有的权益都较多,但取回权与期待权是所有权保留制度下特有的,因而本章主要探讨了取回权的条件、范围及与期待权的法律性质、可让与性等。第四章所有权保留的对外效力,为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权益,本章分别从保留物被转卖于第三人、第三人侵害保留物、保留物被用于设立担保及当事人破产时保留物的归属角度进行了论述。第五章是关于完善我国所有权保留的建议,为了能切实维护和平衡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笔者建议从立法上建立并完善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充分发挥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效力。结论部分主要是对前述内容的概括,基于所有权保留制度即可让债权人避免货物在交付时转移所有权,又可使债务人不须另行提供担保却能对货物的使用价值予以利用,方便了双方当事人,取得了双赢的效果,因而受到越来越的人们的青睐,而《合同法》第134条只是原则性地设定所有权保留制度,可操作性差,故跟据我国国情并结合对其他国家立法与实践借鉴,有必要完善所有权保留登记的制度,避免交易中发生过多的纠纷,使中国的经济市场更加活跃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