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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建立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独具特色的土地制度,在国内外都史无先例。这项制度曾经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以及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但是,随着农业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项制度也逐渐显露出其弊端,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股份化就是在探索如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土地流转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股份化,是指农民以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土地交由股份制企业经营,农民作为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定期分取红利的制度。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广东南海的农民将这一制度引入农地经营中来,它就迅速的表现出其巨大的优势。但是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股份化改革在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其发展缓慢,并始终没有得到广泛的推广。因此,在原来的土地股份化实践的基础之上,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建立更加科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的方案,寻求更为合理的股份化模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改革进行研究。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改革的背景。首先,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具有必要性。现行的“均田承包制”在制度设计上的局限性日益明显,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进行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可行性。本文从现实依据,制度依据,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再次,当前我国已经存在有多种土地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转让,互换,出租等。这些方式各具特点,促进了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最后,通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股份化与现行的两种比较常见的土地流转方式(转包和两田制)相比较,来阐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土地流转方式,填补了其他一些流转方式的不足,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的理论的支撑和改革依据。在理论方面,学界已经在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实践的基础之上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为日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本文对其中重要的成果进行了总结和研究,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对原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继承和完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特点: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后的法律关系;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改革的依据上,根据现有的农业经济的发展状况,已经具备充足的条件和理由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的改革,本文拟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包括政策依据、法律依据、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的现状。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股份化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在总体的发展状况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的郊区农村,原因在于这些地区已经具有适合发展土地股份化的主客观条件。二是一直发展速度缓慢,无法广为推行,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不能因地制宜,组织形式混乱,政企不分,欠缺产权制度建设,法律不健全,政府指导工作不力等。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并不仅仅存在一种模式,根据当地的情况不同,各地土地股份化的形式也各有不同。现在主要存在南海模式,上海模式,苏南模式,浙江模式等,各具特色。再次,通过对上述几种模式的研究,可以得出结论:各种股份制形式虽然不同,但是都存在的三大核心要素和环节,并且这些股份化模式各具优点和不足之处。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的具体构想。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的运作方案,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股份制企业运作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互利,平等,股权开放,公平、公开、公正,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原则。二是股份制企业的具体运作方法,包括股权配置,企业模式,利益分配三个方面的内容。其次,针对现有的股份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的建议:一是股份制企业自身建设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完善农民股权权能,加强产权建设;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确保农业生产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的问题;股份制企业存续期间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冲突问题;二是土地股份化外部配套机制的建设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土地股份化过程中政府的职能转变问题:土地股份化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保障机制建设;关于土地股份化的相关法律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