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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在1994年实行增值税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增值税税法经过多年的实际运用和修改,逐步实现了规范化、合理化与科学化。同时,会计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也取得了很多重大成果。但是,尽管增值税税法和会计改革进展如此之快,他们之间存在的矛盾却是不可避免的。由于增值税税法的目标和会计的目标有所不同,那就必然会导致在处理某项涉及增值税的业务时,会计和增值税税法在收入确认、进项税额抵扣及其处理方法、处理时间上产生差异,增值税会计就应运而生了。增值税会计是以国家现行增值税税法为准绳,在财务会计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公正、中性等税收原则对增值税涉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向税务机关和企业相关利益方提供增值税信息的专门会计。当前我国增值税会计的现状是“暂行条例决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规范会计行为”,同目前我国“会计准则规范会计行为”的要求明显不符,给实际会计处理中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会计处理跟不上税法的变化,破坏了实际成本计价原则和会计信息可比性原则等等。因此,本文的目标是,希望通过对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从而为加强增值税征管,提高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首先对以英美为代表的“财税分离”模式、以法德为代表的“财税合一”模式和以日荷为代表的“财税混合”模式进行简要阐述,为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的选择奠定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在增值税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信息质量、税负的公平等方面仍然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在对我国当前增值税会计模式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的构想,即小企业应该选择“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即税法导向的税务会计模式;其他类型的企业可以先采用“财税混合”会计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过渡到“财税分离”会计模式。与此同时,应加快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