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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我们交易的方式,电商平台的存在消除了地理空间的障碍,消费水平的提高带我们进入了电子商务的繁荣时代。但随着交易量的不断增加,网络购物平台上如虚假评论、恶意消费、搜索推送等问题为人诟病已久,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也大量显现。平台经营者作为如今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掌握者和整个平台信息的把控者,同时作为连接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桥梁,有义务也有能力承担与其所收获的利益相匹配的法律责任。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理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消费者的具体交易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与民事责任,分别从平台经营者的主体地位、法条关于平台经营者责任的规定及平台经营者的分类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论述所围绕的中心为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通过对比各学说关于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的观点,本文较为认同新兴法律关系说对于电商平台的定位,认为平台经营者与各用户的关系是新兴的法律关系,尝试用现存的买卖关系、居间关系、代理关系等进行直接套用是失败的。但本文在肯定法律关系新兴的同时,并不认为平台经营者应当被认为属于新的法律上的主体。法律条文关于平台经营者义务与责任的规定,本文阐述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理解,在此基础之上,本文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关于平台经营者的民事责任是概括性的,而实践中平台与平台是各不相同的,概括性的规定指导职能各异的电商平台,容易导致发生不公的结果,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因此,本文从平台的分类出发,站在不同类型平台的角度来着一分析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应该能更加准确、公平地指导实践活动。在阐述平台经营者分类的同时,也对B2B、B2C、C2C的平台分类在法律上究竟意义几何表达了本文的理解与看法。通过对电商平台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分类等的梳理,对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有了较为整体的把握之后,本文最后提出了关于完善平台责任承担的几点建议,反思笔者作为大众和消费者时所遇到和观察到的问题,阐述作为法律学者可以给出的解决方法,思考平台应当承担起怎样的义务才可以既能实现责任的公平分配又能发挥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作用,最终实现电商平台良性、长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