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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人们对司法关注程度日益提高,特别是随着彭宇案等案件的发生,司法的社会效果已不仅仅是国家政策层面所强调的司法目标,而且成为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焦点。社会对司法的要求已不仅仅停留在追求公平公正的法律效果上,而且也越来越多地转向体现社会价值取向的社会效果方面。关于司法社会效果的提法可谓由来已久,但其践行情况却总是与理想状态相差甚远,一方面固然由于人们的价值取向不断变化,司法社会效果的内涵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而难以精准把握;另一方面从法理上分析,由于司法强调规则、强调程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并不是自然而然就能达到的,体现出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距离也许很小但也很难完全弥合,这些在彭宇案中都得到了一定的体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在法律效果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效果,需要引入其他要素来缓解这一难题。自由裁量以及调解的确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但有其局限性,如何践行还存有诸多争议。同时,也应当积极探索其它可行的途径。通过海瑞定理,也许能够得到一些启示:可以在司法过程中更多考虑引入合理论证这一非法律论证的手段,从而在不损害法律效果的前提下优化社会效果,最终实现司法效果的整体最优。合理论证通俗的可以理解为合乎常理但不一定完全合乎当前法律规范的论证,其通过参考经济、文化、道德等诸多价值取向,辅助法律论证来更好地实现司法社会效果。我们也可把合理论证的结论视为一种不规范的法律适用,在符合一定前提条件下来辅助司法判决。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结合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好合理论证结论的作用。司法社会效果的实现,仍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切忌违背社会公众意愿滥用所谓的合理论证,经不起推敲的合理论证必须慎用。同时必须认识到,法治的完善才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最优选择,合理论证最终应该统一到法律规范内。当然,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我国现阶段对司法社会效果的缺失应有一定容忍度。本文主要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在厘清现有司法社会效果学术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本文对司法社会效果的一些认识。第二部分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严格规则和程序正义不能保证司法社会效果的实现,并结合彭宇案进行了实证分析。第三部分对现有的司法社会效果实现途径进行分析,具体探究了自由裁量以及调解等手段的积极作用局及其局限性。第四部分尝试探索实现司法社会效果的新途径,结合海瑞定理的启发,探讨了彭宇案等类似案件的判决思路,探索运用合理论证结论来重视司法的社会效果,进而优化司法整体效果。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如何实现司法社会效果所进行的具有启发性的相关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