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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对近年来新出现的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之中的鉴真进行深入地了解与研究。笔者对该项制度进行了解是由基本概念到其来源再到特征,由国外已有的立法或实践经验到我国的现状分析,再指出问题并对指出的问题给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探讨电子数据以及鉴真的概念,通过对国内外学者的观点进行解析从而提出自己对于相关概念的理解。再次通过对电子数据以及鉴真的特征进行说明,使得对相关概念有一个更为清晰明了的认识。在本文中,笔者将电子数据定义为——凭借着现代技术而产生的,通过数字、电子形式而存在的,以电子设备为载体的跟所发生案件具有关联性的并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和信息。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全面地介绍美国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之中对电子数据的鉴真的相关规则与操作。从美国诉讼之中关于鉴真的规则到鉴真的方法如自我鉴真与旁证鉴真,再对其进行具体的阐述与分析。同时,本文中也对美国诉讼中鉴真的标准与鉴真的程序做了一定的了解与探讨。本文的第三部分则将目光回归到我们国内,对我国现今刑事诉讼之中对于电子数据的鉴真的情况进行剖析。立法方面,比较零散,还不全面。司法方面,实践案例中已经普遍存在电子数据鉴真的应用,往往涉及专业人士和专业性问题。同时,我国刑事电子数据鉴真还存在电子数据收集保管主体专业性不足,容易破坏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对于电子数据鉴真的技术水平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进行鉴真活动所有设施良莠不齐;电子数据从收集和保管,到分析和出示整个流程的监督链条还没有建立标准等多方面问题。本文的第四个部分则主要是针对第三部分的问题结合前两个部分的研究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主要从刑事电子数据鉴真的立法方面、鉴真技术支持和鉴真方法明确等三大方面展开。刑事电子数据鉴真的立法上,笔者提出应在立法上明确电子数据鉴真的主体,以及标准。此外,在我国刑事电子数据鉴真方法的明确中可以借鉴美国已经趋于完善的经验。在电子数据鉴真技术支持上可以借鉴国外,笔者提出5W1H一整套的鉴真技术支持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流程中做涉及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具体内容等做到全方位的鉴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