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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由于关联交易利弊共生,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很大,法律有必要对其调整规制,既不能简单禁止,也不能放任其自由发展。规制关联交易的一种有效手段就是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披露。只有对关联交易进行准确、及时、充分的披露,才能够解决关联方和中小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本文从会计和法律的角度切入,以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为基础,较详细的介绍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要求、主体、内容及形式。随后,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现状进行分析,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关联方范围确定混乱、信息披露不全面、不真实问题,分析其原因,从提高立法档次、完善现有相关规定、加大监督力度和民事赔偿责任的完善这几个大的方面探讨了规范我国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措施。全文除了引言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是研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起点和基础。笔者通过对我国与国外发达国家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界定的比较研究,认为对关联方的界定应采纳“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即除了共同购买和持有上市公司相对较多份额的股票外,还包括通过书面协议、其他安排达成某种默契,采取一致行动对某一上市公司股权进行控制或对其股票价格进行操纵的行为者;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的行为。关联交易具有以下特征:隐蔽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交易双方法律上地位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交易中存在着利益冲突,客观上存在背离公平原则的风险。随后,对关联交易进行利弊分析,一方面,关联交易可以节约交易费用,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非公允关联交易可能会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和证券市场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能够改变关联方与非关联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构建证券市场信用,因而是规制关联交易的重要手段。第二部分,介绍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架构。主要介绍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要求,主体,内容及形式。首先,介绍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要求,除了具备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的一般要求外,还有其特有的要求,即实质重于形式,统一性,重要性及例外要求;其次,介绍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主体,主要有上市发行人、上市发行人的董事、高管人员和控股股东以及独立董事、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再次,介绍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一般要包括以下内容:关联方关系、交易类型及数额、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的意见及中介机构的专业报告等;最后,介绍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形式,主要有关联交易在证券发行阶段的披露与关联交易信息持续性披露。前者通过发行申报材料与招股说明书、上市承诺与上市公开书等形式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而后者通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报告的方式发布关联交易的信息。第三部分,在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措施。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着关联方范围确定混乱,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真实这么三个大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上市公司具有违规的动机,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披露信息时故意遗漏、隐瞒或篡改会计信息;二是上市公司对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概念认识不全面,没有完整披露关联交易各要素;三是对关联交易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尤其缺乏高层次的、系统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四是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不力;五是部分专业中介机构缺乏自律,违反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就这五个大的问题,笔者具体探讨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以下措施:在立法方面,针对现有法律法规主要是《证券法》和《会计准则》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现有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措施;在信息披露监管方面,笔者认为应该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证券监管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同时还要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力度;最后在责任追究方面,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必须加强我国的民事立法、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