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合理的制度安排对市场主体的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组织,我国的证券交易所自身的法律性质和治理模式存在巨大的缺失,导致交易所职能无法履行到位。证券交易所在全球范围内的公司化趋势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当交易所采用公司投资和治理结构的时候,其特有的制度设计将会展示出巨大的功能优势,为处在现代技术冲击和竞争压迫下的传统证券交易所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文章以此为出发点,拟对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改革作进一步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的合理性提供更多依据。本文除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简单介绍了全球范围内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的状况及其产生的时代背景,并结合国内外有关交易所公司制改革的研究成果,引出对我国证券交易所改革方向的思考。第二部分:公司制应作为我国证券交易所改革的方向。在分析了我国交易所功能缺失的表现和原因后,学界出现一种改革的呼声:根据主要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公司制与现代交易所间存在内在契合,在我国交易所摆脱体制禁锢的历史进程中,公司制无疑是一项极具价值的制度选择。第三部分:质疑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合理性的几个法律问题。对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非毫无争议,作为一种全面、系统的制度变迁,站在法律的视角,有几个问题无法回避:第一,我国是否具备交易所改制所要求的竞争环境;第二,公司化后如何能够真正理顺现有混乱的产权关系;第三,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营利性与自律性是否能够共存;第四,公司制的治理模式在我国现有的制度环境下是否真的符合交易所的运营需求。若是这些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则在我国进行交易所公司化改革的建议,与现有国情相差太远,本身就值得怀疑。第四部分:公司制交易所法律性质、职能、权限之重塑。针对对交易所公司化改制的质疑,本部分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论证我国证券交易所改制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所有权问题上做好现有会员和国家的权属划分和确认工作,选择以国有相对控股的方式来安排交易所公司制后的股权结构;治理理念上由传统交易所双重属性转变为单一属性,突出其营利性质,并以此为基础重构交易所的治理模式;重新定位和分配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限,构建以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监会为主体,包括契约监管、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在内的监管体系,化解公司之后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在垄断和竞争关系的选择问题上,结合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历史和现实的运行规律,为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化后所自动取得的垄断地位寻找合理依据。